关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我区国有资产报告工作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政策解读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中发〔2017〕33号)、《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建立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7号)、《中共贵阳市委关于建立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9〕35号)、《中共贵阳市花溪区委关于建立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花党发〔2020〕8号)要求,花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我区国有资产报告工作机制的通知>的通知》(花府办发〔2020〕133号),现将该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部署要求,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中共贵阳市花溪区委关于建立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花党发〔2020〕8号)要求,决定开展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情况工作。为顺利开展和完成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建立健全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特印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我区国有资产报告工作机制的通知>的通知》(花府办发〔2020〕133号)。
二、重要意义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是全体人民共同的宝贵财富,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管好用好国有资产,对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都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是党中央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党和国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重要基础工作,符合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符合人民群众期待,对于增加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度、提升国有资产管理公信力,对于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管好人民共同财富、加强人大依法履职等,具有重要意义。
三、政策措施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我区国有资产报告工作机制的通知>的通知》(花府办发〔2020〕133号)共五部分内容,分别对报告主要内容、工作机制、职责分工、报送时间及方式和工作要求等作了明确规定。
(一)明确了报告内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全区各类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专项报告分别反映我区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国有自然资源四类国有资产的情况。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确定相应的报告重点内容。
(二)明确了工作机制。成立花溪区国有资产报告专项工作组:由区政府分管区长任组长,区人民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副主任、区财政局负责同志、区国资服务中心和区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区属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三)明确了职责分工。区财政局负责国有资产综合报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专项报告;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专项报告;区国资服务中心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专项报告。
(四)明确了报送时间及方式。各专项报告牵头部门于每年4月15日前以政府正式文件形式,将专项报告按职责分工分别报市级相关部门,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牵头起草国有资产综合报告并汇总各专项报告,于每年4月下旬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市财政局。区人民政府按照当年审议程序和相关要求,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五)明确了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建立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重要意义,按照明确的职责分工,建立本部门国有资产报告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细化工作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建立工作台账,统筹推进工作;要按照“全口径、全覆盖”的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科学、准确、及时摸清家底,完整提供花溪区、本部门国有资产现状及管理情况,确保国有资产报告结果完整、真实、可靠、可核查;要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总结经验,强化成果运用,不断健全完善我区国有资产报告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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