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5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5家经营企业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花溪区厚西果蔬店
(一)抽检情况
花溪区厚西果蔬店销售的红小米椒 ,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FHN20240945183,经抽样检验,丙溴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柒元整(¥97.00);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合计罚没人民币贰仟壹佰零玖拾柒元整(¥2097.00)。(筑花市监处罚〔2025〕34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花溪区厚西果蔬店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在购进过程中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二、贵州雏阳鲜农产品有限公司
(一)抽检情况
贵州雏阳鲜农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红小米椒 ,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FHN20240945468,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筑花市监处罚〔2025〕31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贵州雏阳鲜农产品有限公司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在购进过程中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三、花溪区怡思露矿泉水经营部
(一)抽检情况
花溪区怡思露矿泉水经营部销售的香葱 ,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ZXSJ20241237,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肆拾壹元整(¥314.00);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合计罚没人民币贰仟叁佰肆拾壹元整(¥2314.00)。(筑花市监处罚〔2025〕35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花溪区怡思露矿泉水经营部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在购进过程中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四、贵州盛歆商贸有限公司
(一)抽检情况
贵州盛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葱 ,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XBJ24520111690271566,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零捌元叁角(¥108.3);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合计罚没人民币贰仟壹佰零捌元叁角(¥2108.3)。(筑花市监处罚〔2025〕33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贵州盛歆商贸有限公司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在购进过程中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五、花溪三只蚁生鲜超市
(一)抽检情况
花溪三只蚁生鲜超市销售的香葱 ,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XBJ24520111690277567,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伍元贰角陆分(¥55.26);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合计罚没人民币贰仟零伍拾伍元贰角陆分(¥2055.26)。(筑花市监处罚〔2025〕32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花溪三只蚁生鲜超市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在购进过程中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六、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