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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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25-01-20 09:39:44 打印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5家经营企业6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花溪黄哥蔬菜店

(一)抽检情况  

花溪黄哥蔬菜店销售的红小米椒 ,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FHN20240837872,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花溪黄哥蔬菜店销售的韭菜 ,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FHN20240837871,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零陆元伍角(¥106.5);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合计罚没人民币贰仟壹佰零陆元伍角(¥2106.5)。(筑花市监处罚〔2025〕38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花溪黄哥蔬菜店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在购进过程中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二、花溪区刘一世纪超市

(一)抽检情况  

花溪区刘一世纪超市销售的红小米椒 ,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FHN20240837859,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元捌角(¥9.8);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合计罚没人民币壹仟零玖元捌角(¥1009.8)。(筑花市监处罚〔2025〕39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花溪区刘一世纪超市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在购进过程中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三、花溪区丰盛源购物超市

(一)抽检情况  

花溪区丰盛源购物超市销售的香葱 ,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FHN20240839185,经抽样检验,毒死蜱,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元柒角陆分(¥9.76);3.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合计罚没人民币叁仟零玖元柒角陆分(¥3009.76)。(筑花市监处罚〔2025〕37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花溪区丰盛源购物超市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在购进过程中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四、花溪区养牛村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情况  

花溪区养牛村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香葱 ,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XBJ24520111690266767,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玖元肆角(¥89.4);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合计罚没人民币叁仟零捌拾玖元肆角(¥3089.4)。(筑花市监处罚〔2025〕24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花溪区养牛村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在购进过程中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五、花溪区德隆包子铺

(一)抽检情况  

花溪区德隆包子铺制售的小馒头,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XBJ24520111690277446,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小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拾捌元伍角(¥18.50元);3.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筑花市监处罚〔2025〕23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花溪区德隆包子铺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在自售过程中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六、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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