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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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25-01-08 09:26:22 打印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5家经营企业6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花溪艳丽鲜生鲜超市

(一)抽检情况  

花溪艳丽鲜生鲜超市销售的苹果蕉(香蕉) ,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FHN20240944096,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捌元玖角肆分(¥78.94);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合计罚没人民币贰仟零柒拾捌元玖角肆分(¥2078.94)。(筑花市监处罚〔2025〕13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花溪艳丽鲜生鲜超市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在购进过程中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二、花溪区庭轩到家生鲜店

(一)抽检情况  

花溪区庭轩到家生鲜店销售的香蕉 ,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FHN20240944074,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合计罚没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筑花市监处罚〔2025〕03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花溪区庭轩到家生鲜店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在购进过程中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三、花溪果先森水果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情况  

花溪果先森水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苹果蕉(香蕉),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FHN20240944072,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陆元柒角肆分(¥16.74);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合计罚没人民币贰仟零拾陆元柒角肆分(¥2016.74)。(筑花市监处罚〔2025〕12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花溪果先森水果店(个体工商户)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在购进过程中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四、清溪阳光农贸集市袁顺成

(一)抽检情况  

清溪阳光农贸集市袁顺成销售的牛心白,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XBJ24520111690272258,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元整(¥4.00);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合计罚没人民币壹仟零肆元(¥1004.00)。(筑花市监处罚〔2025〕04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清溪阳光农贸集市袁顺成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在购进过程中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五、花溪区荣晨水果店

(一)抽检情况  

1.花溪区荣晨水果店销售的苹果芒(芒果)经抽样检验,戊唑醇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FHN20240944276。

2.花溪区荣晨水果店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FHN20240944275。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0.6元;2.罚款2000.00元;罚没款合计2110.6元。(处罚决定书:筑花市监处罚〔2025〕18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花溪区荣晨水果店停止销售上述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在购进过程中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六、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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