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花溪区※※委员会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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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花溪区※※委员会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处罚公示

关于花溪区※※委员会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19-07-19 10:19:37 打印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

花溪区※※委员会在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花溪区溪北社区服务中心吉麟村集体土地修建围墙、硬化场地拟用于修建集体产业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实际占地3311平方米(其中:耕地2764平方米,非耕地547平方米),部分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2019年7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没收花溪区※※委员会在非法占用的花溪区溪北社区服务中心吉麟村集体土地2207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花溪区※※委员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花溪区溪北社区服务中心吉麟村集体土地1104平方米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花溪区※※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花溪区溪北社区服务中心吉麟村696平方米集体耕地【基本农田,】修建围墙、硬化场地拟用于修建集体产业房的行为,按每平方米25.00元处以罚款;对花溪区※※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花溪区溪北社区服务中心吉麟村36平方米集体耕地修建围墙、硬化场地拟用于修建集体产业房的行为,按每平方米15.00元处以罚款;对花溪区※※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花溪区溪北社区服务中心吉麟村2032平方米集体耕地修建围墙、硬化场地拟用于修建集体产业房的行为,按每平方米10.00元处以罚款;对花溪区※※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花溪区溪北社区服务中心吉麟村372平方米集体非耕地修建围墙、硬化场地拟用于修建集体产业房的行为,按每平方米10.00元处以罚款;对花溪区※※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花溪区溪北社区服务中心吉麟村175平方米集体非耕地修建围墙、硬化场地拟用于修建集体产业房的行为,按每平方米5.00元处以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肆万贰仟捌佰伍拾伍元整(¥428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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