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阳花溪※※回收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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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阳花溪※※回收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处罚公示

关于贵阳花溪※※回收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19-07-19 09:51:52 打印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

贵阳花溪※※回收有限公司在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花溪区清溪社区服务中心桐木岭村集体土地修建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实际占地5105平方米,不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2019年7月1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贵阳花溪※※回收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清溪社区服务中心桐木岭村5105平方米集体土地;

2、责令贵阳花溪※※回收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清溪社区服务中心桐木岭村集体土地5105平方米上【不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贵阳花溪※※回收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清溪社区服务中心桐木岭村2664平方米集体耕地【不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修建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中心的行为,按每平方米15.00元处以罚款;对贵阳花溪※※回收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清溪社区服务中心桐木岭村2441平方米集体非耕地【不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修建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中心的行为,按每平方米10.00元处以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陆万肆仟叁佰柒拾元整(¥643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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