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周※顺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处罚公示
关于周※顺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处罚公示
周※顺在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花溪区溪北社区服务中心石板井村集体土地修建钢架大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实际占地1095平方米(其中耕地957平方米,非耕地138平方米),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2019年6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周※顺退还非法占用的花溪区溪北社区服务中心石板井村1095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周※顺在非法占用的花溪区溪北社区服务中心石板井村集体土地1095平方米【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周※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花溪区溪北社区服务中心石板井村957平方米集体耕地【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修建钢架大棚的行为,按每平方米10.00元处以罚款;对周※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花溪区溪北社区服务中心石板井村138平方米集体非耕地【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修建钢架大棚的行为,按每平方米5.00元处以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零贰佰陆拾元整(¥102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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