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财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处罚公示
关于张※财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处罚公示
张※财在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花溪区溪北社区服务中心董家堰村集体土地修建汽车修理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实际占地1969平方米(其中耕地1863平方米,非耕地106平方米,不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2019年6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张※财退还非法占用的花溪区溪北社区服务中心董家堰村1969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张※财在非法占用的花溪区溪北社区服务中心董家堰村集体土地1969平方米【不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张※财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花溪区溪北社区服务中心董家堰村集体土地1969平方米【不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张※财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花溪区溪北社区服务中心董家堰村1863平方米集体耕地【不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修建汽车修理厂的行为,按每平方米15.00元处以罚款;对张※财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花溪区溪北社区服务中心董家堰村106平方米集体非耕地【不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修建汽车修理厂的行为,按每平方米10.00元处以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玖仟零伍元整(¥29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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