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吴※海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处罚公示
关于吴※海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处罚公示
吴※海在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花溪区清溪街道办事处桐木岭村集体土地修建钢架大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实际占地928平方米(其中耕地825平方米,非耕地103平方米),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2020年8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没收吴※海在非法占用的花溪区清溪街道办事处桐木岭村集体土地928平方米【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吴※海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花溪区清溪街道办事处桐木岭村825平方米集体耕地【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修建钢架大棚的行为,按每平方米10.00元处以罚款;对吴※海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花溪区清溪街道办事处桐木岭村103平方米集体非耕地【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修建钢架大棚的行为,按每平方米5.00元处以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捌仟柒佰陆拾伍元整(¥87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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