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周※玉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处罚公示
关于周※玉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处罚公示
周※玉在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花溪区溪北街道办事处石板井村集体土地硬化场地、修建钢架大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实际占地2227平方米(其中:耕地2134平方米,非耕地93平方米),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2020年7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没收周※玉在非法占用的花溪区溪北街道办事处石板井村集体土地2227平方米【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周※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花溪区溪北街道办事处石板井村2134平方米集体耕地【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硬化场地、修建钢架大棚的行为,按每平方米10.00元处以罚款;对周※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花溪区溪北街道办事处石板井村93平方米集体非耕地【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硬化场地、修建钢架大棚的行为,按每平方米5.00元处以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壹仟捌佰零伍元整(¥218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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