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范※发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处罚公示
关于范※发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处罚公示
范※发在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花溪区溪北街道办事处石板井村集体土地硬化场地、修建钢架大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实际占地558平方米(其中:耕地:498平方米,非耕地:60平方米),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2020年7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范※发退还非法占用的花溪区溪北街道办事处石板井村558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范※发在非法占用的花溪区溪北街道办事处石板井村558平方米【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范※发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花溪区溪北街道办事处石板井村498平方米集体耕地【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硬化场地、修建钢架大棚的行为,按每平方米10.00元处以罚款;对范※发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花溪区溪北街道办事处石板井村60平方米集体非耕地【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硬化场地、修建钢架大棚的行为,按每平方米5.00元处以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仟贰佰捌拾元整(¥52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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