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曾※明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处罚公示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公开 > 处罚强制信息

关于曾※明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处罚公示

关于曾※明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0-07-14 11:03:12 打印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曾※明在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花溪区溪北街道办事处石板井村集体土地修建钢架大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实际占地520平方米(其中:耕地:489平方米,非耕地:31平方米),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2020年7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没收曾※明在非法占用的花溪区溪北街道办事处石板井村520平方米【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曾※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花溪区溪北街道办事处石板井村489平方米集体耕地【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修建钢架大棚的行为,按每平方米10.00元处以罚款;对曾※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花溪区溪北街道办事处石板井村31平方米集体非耕地【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修建钢架大棚的行为,按每平方米5.00元处以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仟零肆拾伍元整(¥5045.0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