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花溪区※※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处罚公示
关于花溪区※※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处罚公示
花溪区※※村民委员会在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花溪区青岩镇南街村集体土地修建办公楼及广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实际占地8223平方米【其中耕地6370平方米,非耕地1853平方米,均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2020年5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没收花溪区※※村民委员会在非法占用的花溪区青岩镇南街村集体土地8223平方米【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新建的建筑物及广场;
2、对花溪区※※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花溪区青岩镇南街村集体耕地6370平方米【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修建办公楼及广场的行为,按每平方米10.00元处以罚款;对花溪区※※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花溪区青岩镇南街村集体非耕地1853平方米【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修建办公楼及广场的行为,按每平方米5.00元处以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柒万贰仟玖佰陆拾伍元(¥72965.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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