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弘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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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弘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处罚公示

关于贵州※※弘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0-04-30 10:42:36 打印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

贵州※※弘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花溪区孟关乡改毛村集体土地和位于花溪区孟关乡改毛村的国有土地平整场地、搭建钢架大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实际占地5407平方米(其中集体耕地3447平方米,国有耕地1596平方米;集体非耕地331平方米,国有非耕地33平方米),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2020年4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贵州※※弘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花溪区孟关乡改毛村3778平方米集体土地和位于花溪区孟关乡改毛村的1629平方米国有土地;

2.没收贵州※※弘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在非法占用的花溪区孟关乡改毛村3778平方米集体土地和位于花溪区孟关乡改毛村的1629平方米国有土地上【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贵州※※弘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花溪区孟关乡改毛村3447平方米集体耕地和位于花溪区孟关乡改毛村的1596平方米国有耕地【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平整场地、搭建钢架大棚的行为,按每平方米10.00元处以罚款;对贵州※※弘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花溪区孟关乡改毛村331平方米集体非耕地和位于花溪区孟关乡改毛村的33平方米国有非耕地【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平整场地、搭建钢架大棚的行为,按每平方米5.00元处以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万贰仟贰佰伍拾元整(¥52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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