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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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处罚公示

关于贵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0-04-30 10:32:32 打印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

贵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花溪区石板镇茨凹村集体土地平场(停车)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实际占地1740平方米(其中耕地1740平方米,非耕地0平方米),全部不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2020年4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贵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花溪区石板镇茨凹村1740平方米集体土地;

2.责令贵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花溪区石板镇茨凹村集体土地1740平方米【不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贵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花溪区石板镇茨凹村1740平方米集体耕地【基本农田,不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平场(停车)的行为,按每平方米25.00元处以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肆万叁仟伍佰元整(¥43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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