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阳花溪※※标砖厂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处罚公示
关于贵阳花溪※※标砖厂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处罚公示
贵阳花溪※※标砖厂在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花溪区溪北街道办事处石板井村集体土地修建钢架大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实际占地1355平方米(其中耕地304平方米,非耕地1051平方米),不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2020年4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贵阳花溪金源标砖厂退还非法占用的花溪区溪北街道办事处石板井村1355平方米集体土地;
2.责令贵阳花溪※※标砖厂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花溪区溪北街道办事处石板井村集体土地1355平方米【不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贵阳花溪※※标砖厂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花溪区溪北街道办事处石板井村304平方米集体耕地【不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修建钢架大棚的行为,按每平方米15.00元处以罚款;对贵阳花溪※※标砖厂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花溪区溪北街道办事处石板井村1051平方米集体非耕地【不符合《花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修建钢架大棚的行为,按每平方米10.00元处以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伍仟零柒拾元整(¥150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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