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度第二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省人民政府关于花溪区2024年度第二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已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将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征地批复文件名称
《省人民政府关于花溪区2024年度第二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25〕551号)
三、批准时间
2025年5月29日
四、征收土地用途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的用途:文化用地。
五、征收范围
征收土地位于花溪区清溪街道桐木岭村范围内,集体农用地0.5614 公顷(耕地0.5402 公顷、其他农用地 0.0212 公顷)。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式
按照已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执行。
七、征地土地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已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本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以货币方式,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本府将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八、对征地行为不服的救济方式和申请期限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省人民政府关于花溪区2024年度第二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25〕551号)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或者应当知道征地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九、公告期限
自2025年6月11日起至2025年7月13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省人民政府关于花溪区2024年度第二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25〕551号)
2.征地范围图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花溪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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