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直机关工委2017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说明
花溪区直机关工委2017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
公开说明
一、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实施区委对区直机关党的工作指示和决定,检查、督促区直机关对区委重大决策、重要会议的传达贯彻情况。
2、领导区直机关党的工作,负责制定机关党的建设规划。指导所属基层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抓好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培训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
3、指导区直机关各级党组织抓好区直机关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及党务干部短期轮训的组织、实施。
4、根据区委有关规定,负责审批所属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及其班子配备。指导所属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审批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5、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指导区直机关党组织实施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协助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抓好区直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6、配合区纪委抓好区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的纪检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处党员违纪案件和下级纪检部门报批的案件。
7、指导区直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8、切实抓好区直属机关作风建设工作,加强机关执行力建设,负责区直机关作风建设监督的日常工作。
9、指导区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制定宣传工作计划,加强对基层党校、党员活动室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和管理。
10、完成区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花溪区机关工委部门预算由本级构成,花溪区机关工委属财政全额拨款、财务独立核算、正科级机构,内设机构2个,公务用车编制1辆,实有公务用车1辆。
(三)部门人员构成
花溪区机关工委总编制7名,其中:行政编制6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在职实有7人,其中:行政人员6人、机关工勤人员1人。退休人员8人。
二、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2017年收支总预算171.7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149.72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72.54万元,商品与服务支出8.4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68.7万元),占总收入的87.19%;项目支出预算22万元,占总收入的12.81%。与2016年相比,总收支增加了28.15万元,16.4%,其中:基本支出增加了24.15万元,原因:人员工资调标、新进人员工资及各项津贴;项目支出增加了4万元,原因:加大基层党员、党务干部、入党积极分子教育管理、培训等专项业务费的经费支出。
(二)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收入预算171.72万元,属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预算164.28万元,占收入预算的95.67%;医疗卫生支出7.44万元,占收入预算的4.33%。与2016年相比,总收入增加了28.15万元,16.4%,其中:基本支出增加了24.15万元,原因:人员工资调标、新进人员工资及各项津贴;项目支出增加了4万元,原因:加大基层党员、党务干部、入党积极分子教育管理、培训等专项业务费的经费支出。
(三)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1、支出预算总体情况:2017年支出预算171.7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49.72万元,主要用于在职职工工资、医疗保险、公积金及离退休人员工资、日常公用支出费用。2017年支出预算171.72万元包括:(1)行政运行142.28万元。(2)行政单位医疗7.44万元。项目支出22万元,主要用于基层党员、党务干部、入党积极分子教育管理、培训等专项业务费的经费支出。与2016年相比,总支出增加了28.15万元,16.4%,其中:基本支出增加了24.15万元,原因:人员工资调标、新进人员工资及各项津贴;项目支出增加了4万元,原因:加大基层党员、党务干部、入党积极分子教育管理、培训等专项业务费的经费支出。
2、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情况:基本支出预算149.72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72.54万元,商品与服务支出8.4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68.7万元。与2016年相比,总支出增加了28.15万元,16.4%,其中:基本支出增加了24.15万元,原因:人员工资调标、新进人员工资及各项津贴。
3、部门预算“三公”经费情况:
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中,无因公出国(境)费、无公务接待费,无公务用车购置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0.85万元,与2016年“三公”经费相比较无增减变化;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辆。
4、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6万元。与2016年相比,增加了9.6万元,100%,原因:增加机关运行经费及公务交通补贴。
5、政府采购支出情况。2017年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与2016年相比,增加2万元,原因:增加办公设备购置。
三、项目支出安排情况说明
项目支出中22万元用于以下经费支出:
(一) 深入开展微型党课系列活动。
(二)开展普通党员及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
(三)开展党员信息化管理及培训工作。
(四)开展党务干部培训工作。
(五)组织全区机关党员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
(六)组织全区机关党支部开展双百表彰活动及经验交流会
(七)元旦、春节开展贫困党员慰问等。
(八)开展三月学雷锋活动,“七一”建党纪念等系列活动。
(九)开展精准扶贫工作。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结余分配:反映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发生的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十五)“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六)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七)2013601款:指机构运行支出(包括人员支出中的基本工资、津贴、奖金、退休费、公积金,购房补贴、公务用车运行费)。
(十八)2013602款:指项目经费(包括经开区微型党课系列活动费)
(十九)2100501款:指行政单位医疗支出即社会保障缴费。
花溪区机关工委
2017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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