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7年部门决算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7年部门决算

发布时间:2018-09-20 14:43:00 打印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机构设置及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二、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见附表)

三、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7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7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四、名词解释

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和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并制定措施组织实施,研究制定贯彻执行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和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2.承担依法治区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拟定贯彻执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3.监督管理全区律师工作、公证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全区公证业务。

4.监督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

5.指导并监督管理全区司法所建设、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领导全区法律服务专线电话建设,协调法律咨询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6.指导和监督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和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7.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管理,监督管理物资装备。

8.负责全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局机关和司法所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劳动工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管理司法局队伍建设。

9.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及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本单位设7个正股级内设机构:办公室、计划财务装备科、法制宣传教育科、律师公证指导管理科、法律援助中心、基层工作指导科、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2个副科级科室:政工科及公证处。17个正股级司法所:贵筑片区司法所、清溪片区司法所、溪北片区司法所、青岩司法所、黔陶司法所、高坡司法所、孟关司法所、石板司法所、久安司法所、燕楼司法所、马铃司法所、麦坪司法所、黄河片区司法所、兴隆片区司法所、小孟片区司法所、三江片区司法所、金竹片区司法所。区依法治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也设在司法局。从预算单位构成看,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部门决算包括:本级决算。

二、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见附表)

三、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7年度收支决算总计1,457.66万元,与2016年相比,增加48.59万元,增长3.45%。主要原因是:1、新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59.34万元;2、医疗保险基数调整调增10万元;3、调减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装修及购买设备经费100万元;4、新增法治村居及人民调委会达标创建经费8万元;5、工资调标。
(二)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7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1,420.4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420.46万元,占100%;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缴款0万元,占0%;其他收入0万元,占0%。

(三)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7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1,221.5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77.3万元,占71.82%;项目支出344.26万元,占28.18%;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四)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计1,457.66万元。与2016年相比,增加48.59万元,增长3.45%。主要原因是:1、新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59.34万元;2、医疗保险基数调整调增10万元;3、调减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装修及购买设备经费100万元;4、新增法治村居及人民调委会达标创建经费8万元;5、工资调标。
(五)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221.56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3.38万元,增长0.28%。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行政运行支出771.38万元,占63.15%;基层司法业务支出224.19万元,占18.35%;普法宣传支出36.10万元,占2.95%;律师公证管理支出10.60万元,占0.87%;法律援助支出20.13万元,占1.65%;其他司法支出53.24万元,占4.36%;医疗保障支出46.58万元,占3.8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叫缴费支出59.34万元,占4.86%。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当年预算为1597.31万元,支出决算为1221.56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 76.48%。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将政法机关津贴纳入预算,但是2017年花溪区并未实施。

(六)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877.3万元,其中:人员经费742.9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住房公积金、改革性补贴、附加补贴等;公用经费134.3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

(七)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12.66万元,比上年减少0.03万元,降低0.25%,减少原因是八项规定后,公务接待量减少。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比上年减少0万元,降低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2.25万元,占96.74%,比上年减少0.02万元,降低0.16%,减少原因是规范公车管理制度,车辆使用更规范;公务接待费支出0.41万元,占3.26%,比上年减少0.01万元,降低2.83%,减少原因是八项规定后,公务接待量减少。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2.2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2.25万元。主要用于购买车辆保险、车辆维修用油及车辆维修等。2017年,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1辆。

(3)公务接待费0.41万元。具体是:

国内公务接待支出0.41万元,主要是数博会、北京西城区司法局、六安市司法局等。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7年国内公务接待3批次,40余人次。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收入0万元,本年支出0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34.36万元,比2016年增加3.14万元,增长2.39%,主要原因是:1、由于工资调标,工会经费上调0.58万元;2、新增工作人员车补及办公经费2.56万元 。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17.1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2.3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74.8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共有车辆11辆,其中, 一般公务用车2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9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4、2017年度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1)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单位组织对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自评工作。共计26个项目进行了绩效自评,涉及资金275.77万元,自评覆盖率达到90%。

(2)部分项目支出绩效自评结果

项目一:一村(居)一法律顾问补贴项目

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本项目已完成全部目标任务,自评得分为98分。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服务的村(居)不论距离远近,补贴标准均一样。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2017年度)

项目名称

一村(居)一法律顾问补贴

主管部门及代码

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025

实施单位

基层工作指导科

资金来源

资金总额(万元)

87.94

财政资金

87.94

其中:本级安排

52.54

其他资金

35.4

绩效目标

项目绩效目标

目标完成情况

1、增强法律意识:律师与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开展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等形式,让群众在享受优质法律服务过程中,增强法律意识、培养法治思维、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

2、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村(居)法律顾问每月固定一次到村(居)值班,让群众不出村(居)就可享受便捷的法律服务。

3、改善基层治理:村(居)法律顾问通过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帮助修订村规民约,为村(居)治理提供法律意见,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换届选举工作,有效地防范风险。

4、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1、村(居)法律顾问就征地拆迁、土地纠纷、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劳资纠纷、环境保护等村(居)日常生产生活中常遇到的法律问题提出了专业的法律意见,帮助他们妥善解决矛盾纠纷。此外,村(居)法律顾问为经济困难户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提供指引、帮助,为他们解决了打官司难的问题。

2、促进基层组织将法治思维融入到村(居)内部公共事务管理的各个方面,推进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工作。

3、村(居)法律顾问为村(居)民委员会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意见,并在村(居)发生突发事件或发生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群体事件时,法律顾问都能随叫随到。及时参与案件的处理。

自评价分数

98

项目二:普法依法治区工作经费项目

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本项目已完成全部目标任务,自评得分为95分。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是各家单位对法治宣传工作不重视;二是资金保障不到位。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2017年度)

项目名称

普法依法治区工作经费

主管部门及代码

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025

实施单位

法制宣传教育科

资金来源

资金总额(万元)

30.2

财政资金

30.2

其中:本级安排

30.2

其他资金




绩效目标

项目绩效目标

目标完成情况

1、开展全方位宣传,提升公众安全感,使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入脑入心,增强群众满意率。

2、利用各种纪念日大力开展法治宣传。

3、全面推行普法责任制。

1、顺应“互联网+”新形势,利用“法治花溪”微信公众号、  “花溪司法局”官方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实时更新司法行政工作动态及最新法律法规,消除法治宣传盲区。

2、围绕“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普法目标,发挥普法骨干队伍作用,调动全区群众的积极性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多种内容的法律知识宣传。

3、坚持普治并举,把法治宣传教育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过程,把每一个具体的个案视作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通过多渠道、多环节的法制宣传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信仰。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相结合。经常性的开展系统内的法治教育和面向社会的法治宣传,努力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水平,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自评价分数

95

项目三:法律援助工作经费项目

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本项目已完成全部目标任务,自评得分为90分。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是由于受案范围比较局限;二是案件补贴标准很低,导致法律援助案件经费结余数较大。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2017年度)

项目名称

普法依法治区工作经费

主管部门及代码

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025

实施单位

法律援助中心

资金来源

资金总额(万元)

32

财政资金

32

其中:本级安排

12

其他资金

20

绩效目标

项目绩效目标

目标完成情况

1、进一步简化审查程序,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2、强化宣传、配合,拓展服务内容,扩大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

3、加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缩小群众与法律援助机构距离。

1、积极引导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将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了矛盾激化,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给予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提供法律咨询引导从其他渠道给予解决。进一步提高了公众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

2、区援助中心加强对乡镇工作站、村(社区)联络点的工作指导,加强联络员培训,不断提高法律援助业务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已实现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

自评价分数

90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结余分配:反映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发生的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十五)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六)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七)基层司法业务:用于基层业务支出,包括基层工作指导费、调解费、安置帮教费、司法所经费和“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等支出。

(十八)普法宣传:用于组织各种媒体的宣传、普法装备及设施、宣传资料、对外宣传、法制作品的审读评审等方面的支出。

(十九)律师公证管理:用于指导律师公证工作的支出和享受财政补助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单位的补助。

(二十)法律援助: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支出。

(二十一)其他司法支出:发生的法学研究费、司法协助费、典型推广、证书工本费等支出。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2017年度决算公开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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