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花溪区城镇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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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花溪区城镇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4-07-17 16:19:08 打印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落实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整改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加强花溪区城镇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 加快构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制定《花溪区城镇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方案》制定的依据

《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国务院《“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环固体〔2021〕114号)、住建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关于印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的通知》(建办质〔2020〕20号)、《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工信部、住建部公告2016年第71号)、住建部《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84号)、《贵阳贵安城镇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筑府办函〔2024〕41号)、《贵阳市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借鉴相关省市经验,结合花溪区实际,进行起草。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从工作目标、组织机构、主要任务、工作要求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工作目标。一是推进源头减量、就地就近利用,分类收集贮存;二是严格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及监管,严厉打击建筑垃圾违法处置行为;三是推进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拓展利用渠道,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

第二部分建立组织机构,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主体。区政府分管副区长负责领导花溪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各相关部门、公司负责人为行业、属地具体责任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开展日常调度工作。

第三部分建立“五个体系”,构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

一是建立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体系,1.明确源头管理责任。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原则,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2.细化源头减量措施。区城乡规划办负责指导监督项目规划设计单位,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项目场地标高,开展土石方平衡论证,减少建筑垃圾排放。住建、发改、交通、水务、农业、城市更新(房屋征收)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指导监督建设、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按照就地消纳、就近调配的原则进行堆填消纳利用,将建筑垃圾源头分类、消纳减量纳入文明工地内容。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鼓励集中拆除工程引入移动式处理设备,就地进行资源化利用,减少建筑垃圾外运量。3.做好分类利用和规范贮存。建设工程、拆除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指导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垃圾属性做好分类利用和规范贮存。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优先就地利用,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按金属、木材、塑料、其他等分类收集贮存。居民小区、公共机构、公共场所、经营区域等零星装饰装修垃圾,由属地乡(镇、街道)、物业服务单位负责,合理设置临时堆放区域并做好围挡、遮盖等管理工作。

二是建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体系,1.推进处理方案备案工作。住建、发改、交通、水务、农业、城市更新(房屋征收)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督促建设项目、拆除工程等施工单位在开工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审定后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区域和零星装饰装修垃圾的日常巡查监督,做好台账管理,并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2.推进处置核准办理工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办理建设工程、拆除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工程项目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处置核准信息。住建、发改、交通、水务、农业、城市更新(房屋征收)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督促建设项目、拆除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项目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三是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体系,1.推进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工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并及时向社会公示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息。住建、发改、交通、水务、农业、城市更新(房屋征收)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督促建设项目、拆除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项目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办理运输核准。2.严格实施建筑垃圾分类装载出场。住建、发改、交通、水务、农业、城市更新(房屋征收)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履行建筑垃圾分类装载出场主体责任,工程渣土与脱水干化的工程泥浆可一并装载,密闭运输出场,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饰装修垃圾按金属、木材、塑料、其他等分开装载、密闭运输出场,危险废弃物类委托给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安全运输,建筑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混运。3.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住建、发改、交通、水务、农业、城市更新(房屋征收)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督促建设项目和拆除工程等施工单位与经核准运输的单位签订运输合同,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运输。并要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随车携带处置核准文件,定线运输,运输单位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四是建立建筑垃圾利用处置体系,1.注重建筑垃圾利用处置。住建、发改、交通、水务、农业、城市更新(房屋征收)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监督工程施工单位在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时,严格遵循就地就近原则,优先考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实施的复耕复垦、低洼填平、场地标平、堆坡造景、矿坑治理、山体修复等项目,利用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等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替代土石方进行回填或堆高。2.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发改、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配合,建成建筑垃圾弃土场1座、建筑垃圾资源再生利用项目1个,同时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有偿处置管理体系,确保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市级推广国家发布的绿色建材目录,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配合,培育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住建、发改、交通、水务、农业、城市更新(房屋征收)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推广利用列入绿色建材推荐目录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动绿色建材行业加快发展,拓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途径。

五是建立建筑垃圾监管执法体系,1.推进数字化监管平台应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住建、发改、交通、水务、农业、城市更新(房屋征收)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工程管理单位配合,依托贵阳贵安建筑垃圾信息管理平台,对源头分类、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利用处置进行数字化监管,建立从产生到处置“点对点”电子三联单管理,实现建筑垃圾治理调度、信息公开、监管执法智慧化管理。2.健全执法查处机制。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住建、公安交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配合,加强源头减量、车辆运输、利用处置监管,严厉打击建筑垃圾未经核准、无证运输、违法改装、非法消纳、乱堆乱倒等违法行为。无执法权限单位及时移交线索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确保建筑垃圾安全规范处置。

第四部分工作要求。一是强化责任落实;二是强化宣传引导;三是强化资源利用。

《工作方案》还配套了1个附件,即“建筑垃圾相关术语及释义”,以便公众对建筑垃圾的了解。

四、建筑垃圾分类处理流程

五、建筑垃圾相关术语及释义

(一)建筑垃圾定义

指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二)建筑垃圾分类

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

1.工程渣土: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2.工程泥浆: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3.工程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4.拆除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5.装修垃圾: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三)建筑垃圾处理及利用优先次序

1.工程渣土、工程泥浆:资源化利用、堆填、填埋处置。

2.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堆填、填埋处置。

3.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填埋处置。

(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建筑垃圾直接利用、回填利用、回收利用、资源化利用等汇总利用体积量,包括复耕复垦、低洼填平、场地标平、堆坡造景、矿坑治理、山体修复、农业示范等利用。

(五)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包括土类建筑垃圾用作制砖和道路工程等用原料;废旧混凝土、碎砖瓦等作为再生建材用原料;废沥青作为再生沥青原料;废金属、木材、塑料、纸张、玻璃、橡胶等作为原料直接或再生利用。

(六)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

指对建筑垃圾中可利用的成分进行再加工,制成原料、骨料、砌块等建筑材料的设施。

(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指该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量占建筑垃圾产生量的比值。计算方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量÷建筑垃圾产生量(估算)×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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