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府办发〔2024〕34号 花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溪区城镇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642133 成文日期: 2024-07-16
文 号: 花府办发〔2024〕34号 发布时间: 2024-07-16 16:03
发布机构: 花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是否有效:
内容概述: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花溪区城镇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花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6...

花府办发〔2024〕34号 花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溪区城镇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6 16:03   来源:花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花溪区城镇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花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6日


花溪区城镇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花溪区城镇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建筑垃圾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和《贵阳贵安城镇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推进源头减量、就地就近利用和分类收集贮存;严格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监管,严厉打击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推进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拓展综合利用渠道,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二、组织机构

成立花溪区城镇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  博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李智琨  区政府办副主任

        刘文拔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成  员:李  斌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东华 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徐世海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张  萌 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谢明东 区交管分局局长

        王效宇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震宇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万菊 区财政局局长

        宋亚菲 区水务管理局局长

        李  洁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蒋泽滔 区城市更新事务中心副主任

        李  娟  区城乡规划办负责人

        蔡  越  清溪街道办事处主任

        赵黎波  贵筑街道办事处主任

        杨  钢  阳光街道办事处主任

        余  海  溪北街道办事处主任

        代  薇  青岩镇人民政府镇长

        蹇  晔  石板镇人民政府镇长人选

        石坤文  燕楼镇人民政府镇长

        雷红梅  麦坪镇人民政府镇长

        何才伟  孟关乡人民政府乡长

        赵  伟  高坡乡人民政府乡长

        王晓友  黔陶乡人民政府乡长

        罗  超  马铃乡人民政府乡长人选

        陈  芳  久安乡人民政府乡长

        谢方圆  区城南公司总经理

        张行巍  区旅文公司总经理

        黄世珏  区农投公司副总经理

        唐扬富  区产投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花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由石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调度工作,组织开展花溪区城镇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体系

1.明确建筑垃圾源头管理责任。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强化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管理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建工程、物业小区、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贮存、就地利用、场内平衡等工作;发改、交通、水务、农业、城市更新(房屋征收)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建设项目、拆除工程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贮存、就地利用、场内平衡等工作;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非物业小区、经营区域、公共机构、公共场所等零星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贮存和洞穴偷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排查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管理局、区城市更新事务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区级各平台公司)

2.细化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区城乡规划办负责指导监督项目规划设计单位,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项目场地标高,开展土石方平衡论证,减少建筑垃圾排放。住建、发改、交通、水务、农业、城市更新(房屋征收)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指导监督建设、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按照就地消纳、就近调配的原则进行堆填消纳利用,将建筑垃圾源头分类、消纳减量纳入文明工地内容。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鼓励集中拆除工程引入移动式处理设备,就地进行资源化利用,减少建筑垃圾外运量。(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乡规划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管理局、区城市更新事务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区级各平台公司)

3.实施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贮存。建设工程、拆除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指导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垃圾属性做好分类利用和规范贮存。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优先就地利用,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按金属、木材、塑料、其他等分类收集贮存。居民小区、公共机构、公共场所、经营区域等零星装饰装修垃圾,由属地乡(镇、街道)、物业服务单位负责,合理设置临时堆放区域并做好围挡、遮盖等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管理局、区城市更新事务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区级各平台公司)

(二)建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体系

4.推进建筑垃圾处理备案工作。住建、发改、交通、水务、农业、城市更新(房屋征收)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督促建设项目、拆除工程等施工单位在开工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审定后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区域和零星装饰装修垃圾的日常巡查监督,做好台账管理,并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管理局、区城市更新事务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区级各平台公司)

5.推进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办理建设工程、拆除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工程项目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处置核准信息。住建、发改、交通、水务、农业、城市更新(房屋征收)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督促建设项目、拆除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项目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管理局、区城市更新事务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区级各平台公司)

(三)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体系

6.推进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工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并及时向社会公示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息。住建、发改、交通、水务、农业、城市更新(房屋征收)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督促建设项目、拆除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项目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办理运输核准。(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管理局、区城市更新事务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区级各平台公司)

7.严格实施建筑垃圾分类装载出场。住建、发改、交通、水务、农业、城市更新(房屋征收)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履行建筑垃圾分类装载出场主体责任,工程渣土与脱水干化的工程泥浆可一并装载,密闭运输出场,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饰装修垃圾按金属、木材、塑料、其他等分开装载、密闭运输出场,危险废弃物类委托给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安全运输,建筑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混运。(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管理局、区城市更新事务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区级各平台公司)

8.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住建、发改、交通、水务、农业、城市更新(房屋征收)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督促建设项目和拆除工程等施工单位与经核准运输的单位签订运输合同,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运输。并要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随车携带处置核准文件,定线运输,运输单位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管理局、区城市更新事务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区级各平台公司)

(四)建立建筑垃圾利用处置体系

9.完善建筑垃圾堆填利用措施。住建、发改、交通、水务、农业、城市更新(房屋征收)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监督工程施工单位在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时,严格遵循就地就近原则,优先考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实施的复耕复垦、低洼填平、场地标平、堆坡造景、矿坑治理、山体修复等项目,利用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等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替代土石方进行回填或堆高。(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管理局、区城市更新事务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区级各平台公司)

10.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发改、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配合,建成建筑垃圾弃土场1座、建筑垃圾资源再生利用项目1个,同时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有偿处置管理体系,确保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市级推广国家发布的绿色建材目录,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配合,培育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住建、发改、交通、水务、农业、城市更新(房屋征收)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推广利用列入绿色建材推荐目录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动绿色建材行业加快发展,拓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途径。(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管理局、区城市更新事务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区级各平台公司)

(五)建立建筑垃圾监管执法体系

11.推进数字化监管平台应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住建、发改、交通、水务、农业、城市更新(房屋征收)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工程管理单位配合,依托贵阳贵安建筑垃圾信息管理平台,对源头分类、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利用处置进行数字化监管,建立从产生到处置“点对点”电子三联单管理,实现建筑垃圾治理调度、信息公开、监管执法智慧化管理。(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管理局、区城市更新事务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区级各平台公司)

12.健全执法查处机制。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住建、公安交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配合,加强源头减量、车辆运输、利用处置监管,严厉打击建筑垃圾未经核准、无证运输、违法改装、非法消纳、乱堆乱倒等违法行为。无执法权限单位及时移交线索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确保建筑垃圾安全规范处置。(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公安交通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各乡(镇、街道))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区级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辖区工作方案,把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计划、重点任务清单和目标考核任务,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宣传引导。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普法宣传,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强化建筑垃圾违法行为曝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指导作用,宣传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典型案例,推广典型经验。引导公众监督举报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建筑垃圾行为,形成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资源利用。优化建筑垃圾全过程督导巡查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推进建筑垃圾全过程数字化监管,夯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贮存、分类运输、资源利用、填埋处置等环节的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附件:建筑垃圾相关术语及释义


建筑垃圾相关术语及释义

一、建筑垃圾定义

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二、建筑垃圾分类

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

1.工程渣土: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2.工程泥浆: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盾构渣土: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地铁、隧道等工程施工中采用盾构施工工艺所产生的弃土。)

3.工程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4.拆除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5.装修垃圾: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三、建筑垃圾类别

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按材料化学成分可分为金属类、无机非金属类、混合类、危险废弃物类

1.金属类:包括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废弃物资,如废弃钢筋、铜管、铁丝等;

2.无机非金属类:包括天然石材、烧土制品、砂石及硅酸盐制品的固体废弃物质,如混凝土、砂浆、水泥等;

3.混合类:除金属类、无机非金属类以外的固体废弃物,如轻质金属夹芯板、石膏板等

4.危险废弃物类:指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等危险特性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矿物油、废涂料、废粘合剂、废密封剂、废沥青、废石棉、废电池等。

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

当地建筑垃圾直接利用、回填利用、回收利用、资源化利用等汇总的利用体积量,占同期建筑垃圾总排放产生体积量的百分比,包括工程渣土的回填、堆山造景、复耕复垦、矿山修复、农业示范、场地找平、路基回填等利用。

五、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

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以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建筑材料和制品,包括土类建筑垃圾用作制砖和道路工程等用原料废旧混凝土、碎砖瓦等作为再生建材用原料,废沥青作为再生沥青原料,废金属、木材、塑料、纸张、玻璃、橡胶等由相关企业作为原料直接利用或再生。如再生材料(再生粉料、再生骨料、路基材料、沥青材料等),再生制品(如再生骨料混凝土及其构件、再生骨料砂浆、再生混合料、再生混凝土砖、再生混凝土砌块、再生混凝土墙板、再生装配式建材、环保砖、烧结砖和烧结砌块等)。

六、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厂

指对建筑垃圾中可利用的成分进行再加工,制成原料、骨料、砌块等建筑材料的设施。

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指该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量占建筑垃圾产生量的比值。计算方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量÷建筑垃圾产生量(估算)×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