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花溪区开展既有城乡自建房已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为全力推进《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 (试行)》落地见效,经区政府同意,花溪区人民政府印发《花溪区开展既有城乡自建房以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进一步规范我区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行为,强化对经营性自建房的动态监管。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办发〔2023〕16号),按照《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贵州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花溪区立即对已经排查并全区录入全国自建房信息归集平台的经营性自建房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将排查出的6443栋经营性自建房建立台账,并及时移交至各属地政府,为全力推进《管理办法》落地见效,提高社会公众对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安全隐患的防范意识,严格落实既有城乡自建房已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在 2024 年底前实现全覆盖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确保“经营不带险、带险不经营”的目标,制定出台《花溪区开展既有城乡自建房已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二、目标任务
全区已录入《全国自建房信息归集平台》的既有城乡自建房已用作生产经营租住的,但未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且取得合格证明,要求2024年底前全部开展安全鉴定并取得合格证明。
三、主要内容
本《工作方案》分为总体要求、排查整治范围安排、工作要求4个部分共9条。
一是总体要求。明确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工作目标。本工作方案是对既有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但不符合《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要求在2024年12月31日前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确保“经营不带险、带险不经营”。
二是排查整治范围。明确了全区已录入《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的6334栋经营性自建房适用本工作方案。
三是进度安排。明确了排查整治工作分为全面核对摸底、排查整治、督导检查三个阶段,其中2024年5月30日前为全面核对摸底阶段,2024年6月1日-11月10日为排查整治阶段,2024年11月20日-12月20日为督导检查阶段,方案要求严格按照摸清底数、边排查、边整治的原则,压实推进排查整治,对既有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但未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的,立即督促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并取得合格证明,确保“经营不带险、带险不经营”,并于2024年12月30日前全部调整完成。
四是工作要求。细化明确了属地责任、部门职责、所有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我区结合《管理办法》的责任和职责分工,按照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的形式,在《工作方案》第四章第二条专设《落实部门职责》,细化行业主管部门和经营业态主管部门监管要求。明确了各行业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应当会同属地从经营证照、经营许可、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和人口暂住登记等方面加大整治力度,督促经营主体落实好整改责任进行整改销号,做好闭环管理,共同推进《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 (试行)》落地见效,确保人民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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