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893868 | 成文日期: | 2024-05-31 |
文 号: | 花府办发〔2024〕28号 | 发布时间: | 2024-05-31 15:46 |
发布机构: | 花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是否有效: | 是 |
内容概述: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花溪区开展既有城乡自建房已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花溪区开展既有城乡自建房已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31日
花溪区开展既有城乡自建房已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力推进《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试行)》落地见效,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2024年工作要点》的安排部署,扎实做好花溪区既有城乡自建房已用作生产经营租住,在2024年12月30日前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推动《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试行)》落地,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实现全覆盖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确保“经营不带险、带险不经营”。
二、排查整治范围
全区已录入《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的6334栋经营性自建房。
三、进度安排
分为全面核对摸底、排查整治、督导检查三个阶段。严格按照摸清底数、边排查、边整治的原则,压实推进排查整治,对既有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但未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的,立即督促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并取得合格证明,确保“经营不带险、带险不经营”,并于2024年12月30日前全部调整完成。
(一)全面核对摸底阶段(2024年5月30日前)
花溪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托《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建立花溪区经营性自建房总台账,及时移交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经营性自建房信息指标核对,摸清自建房使用业态和经营现状。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4年6月1日-11月10日)
花溪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乡(镇、街道)经营性自建房信息指标核对结果,再核查梳理形成《花溪区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台账》,及时移交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城乡自建房管理信息平台开展城乡自建房生产经营和租住动态监管,有序推进《管理办法》落地见效。对既有城乡自建房已用作生产经营租住,但未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且取得合格证明的立即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结合经营业态及时梳理形成“负面清单”,会同专班加强“负面清单”的推送移交,公安、消防救援、自然资源、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商务、工信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好整改责任,做好闭环管理,确保既有城乡自建房已用作生产经营租住的,在2024年底前需全部开展安全鉴定并取得合格证明。
(三)督导检查(2024年11月20日-12月20日)
花溪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专业技术力量参与,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既有城乡自建房已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情况在全区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履行属地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对全力推进《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试行)》落地见效进行安排部署,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明确具体任务和工作要求,落实部门责任和完成时限,对辖区内经营性自建房按照“一户一栋一策”分步分类开展排查整治,根据需要及时梳理“负面清单”进行推送移交,确保辖区内既有城乡自建房已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的,在2024年底前需全部开展安全鉴定并取得合格证明。
(二)落实部门职责。各行业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公安、消防救援、自然资源、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商务、工信等涉及经营业态的行业主管部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送移交的经营性自建房“负面清单”,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管控,会同属地从经营证照、经营许可、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和人口暂住登记等方面加大整治力度,督促经营主体落实好整改责任进行整改销号,做好闭环管理,共同推进《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试行)》落地见效,确保人民财产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推进统筹协调联动《管理办法(试行)》落地见效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对使用自建房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工作;工信部门负责对使用自建房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用房、储存仓库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工作;民宗部门负责对使用自建房的宗教活动场所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对使用自建房租住、开办旅馆等场所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使用自建房的儿童福利、养老机构场所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对使用自建房的餐饮、饭店等场所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工作;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对使用自建房的网吧、KTV、文化场馆等场所、景区经营性自建房、使用自建房从事高危体育活动场所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使用自建房的医疗场所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工作;应急部门负责对自建房用作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用房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经营性自建房从经营证照、经营许可等方面加大整治力度,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工作。
(三)强化部门联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既有城乡自建房已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未能在2024年12月30日前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性自建房,要联合公安、消防救援、自然资源、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商务、工信等涉及经营业态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立即停业、停用。
(四)抓好督导调度。花溪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经营性自建房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工作纳入督查范围,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属地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及时督促检查。对工作滞缓、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将经营性自建房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工作纳入全区高质量考核范围和安全生产考核内容。自2024年6月起,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将工作推进情况于每月25日前报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汇总各地各成员单位工作推进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适时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