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花溪区“人口健康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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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花溪区“人口健康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发布时间:2023-12-04 14:32:06 打印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按照省计生协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关于调整、优化和拓展“人口健康基金”项目的指导意见》(黔计生协〔2022〕24号)的工作要求,区卫生健康局、区计生协会对原《花溪区“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花府办发〔2017〕7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花溪区“人口健康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

一、修订背景

自建立花溪区“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以来,花溪区组织实施了一系列人口福利基金项目,帮扶救助计生困难家庭,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随着人口计生工作的转型和全面三孩政策的实施,花溪区人口福利基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面临新的问题,导致基金项目缺乏针对性,亟需对《花溪区“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进行修订,重新发布施行。

本次修订的《花溪区“人口健康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是在积累了多年开展人口福利基金项目的经验基础上修订的,修订后的《花溪区“人口健康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既能使基金项目更具针对性,使基金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更精准,也更能满足人口计生工作转型的需要。

二、修订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2.《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4.《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5.《贵州省计生协会贵州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关于调整、优化和拓展“人口健康基金”项目的指导意见>(黔计生协〔2022〕24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

《花溪区“人口健康基金”管理使用办法(送审稿)》由设立花溪区“人口健康基金”;资金筹措、管理和监督;资金使用范畴、项目类别、对象及标准;资格确认及救助程序;发放对象的管理;工作要求六个方面组成。主要修订内容为:

(一)基金名称变更:原花溪区“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修订为:花溪区“人口健康基金”。

(二)领导小组名称变更:原花溪区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监管审核领导小组修订为:花溪区“人口健康基金”监管审核领导小组。

(三)资金筹措渠道、使用范畴调整

1.资金筹措渠道调整。由于现已不再征收社抚费,故删除原文资金来源第二条“从每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中提取15% 注入“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

2.资金使用范畴调整。明确“人口健康基金”不能用于阵地建设和日常办公经费,也不再用于产业发展项目支出。

(四)项目类别、对象及标准调整

为了基金使用更具有针对性、公益性,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实事求是、统筹规划、持续发展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将原办法中“生活救助”等8个项目类别调整为“应急救助项目”等6个项目类别,并结合我区实际,对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作出相应调整。

四、相关名词解释

(一)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二女户(简称计生“两户”)。

1.独生子女户:是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现仅有一个子女,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的家庭或个人。

2.计划生育二女户:是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现仅有两个女孩,并已落实长效节育(避孕)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二)计生特殊家庭:是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现仅有一个子女,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的家庭,而其独生子女因病、因灾等原因致其死亡或伤残的家庭(进入国家特别扶助的)。

(三)一般计生困难家庭:是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二女户除外)的其他家庭。

(四)计生困难家庭:是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属于脱贫户、边缘户、城乡低保户,或因病因灾或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

(五)年龄:以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或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出生时间不一致的,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为准。

(六)独生子女伤残鉴定:以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准。

(七)独生子女死亡:以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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