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相关工作部门:
《花溪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22日
花溪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考核办法
根据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书的具体目标任务,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花溪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考核对象及各项考核内容,特制定此考核办法:
一、目标考核组织机构
为确保我区保护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考核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和有序,成立花溪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小组成员名单待考核时定。
二、目标考核对象
全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国有林场。
三、考核内容
(一)营造林工作
1.退耕还林工程;2.天然林保护工程;3.植被恢复工程;4.义务植树;5.其他林业工程。
(二)森林资源保护
1.林地、湿地和草原保护管理;2.木材采伐和运输管理;3.野生动植物保护及疫源疫病监测防控;4.古大珍稀树木保护;5.森林防火;6.木材经营加工场所安全生产;7.林业建设资金管理。
(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四、考核指标计算方法
(一)营造林工作
1.退耕还林补助兑现比例=乡(镇)街道办兑现补助退耕户数/乡(镇)街道办退耕农户总数×100%。
2.天然林森林管护比例=乡(镇)街道办落实管护面积/乡(镇)街道办天然林森林面积×100%。
3.营造林任务完成合格比例=乡(镇)街道办完成造林合格面积/乡(镇)街道办计划造林任务面积×100%。
4.义务植树尽责率=完成义务植树株数/应完成义务植树株数×100%。
应完成义务植树株数为常住人口中男性为18岁-60岁、女性为18-55岁的人口数据,按照每年种植3-5株(含其他方式折算成的株数)履行义务植树义务。
(二)森林资源保护
1.各类违法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制止及上报比例=乡(镇)街道办已制止及上报数/乡(镇)街道办发生数×100%。
2.林木采伐监管合格比例=乡(镇)街道办监管合格宗数/乡(镇)街道办林木采伐宗数×100%。
3.木材流通违法行为制止和打击比例=乡(镇)街道办制止和打击数/乡(镇)街道办违法案件数×100%。
4.工程项目违法征占用林地面积比例=审批征占用林地面积/项目实际占用林地面积×100%。
(三)森林防火
森林过火面积比例(‰)=森林过火面积/有林地面积×1000‰。
(四)森林病虫害
森林病虫害防治率(%)=森林病虫害防治面积/森林病虫害受灾面积×100%。
五、考核检查方法
(一)由各乡(镇)、街道办对年度目标责任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将自查报告及相关印证材料报区自然资源局,由区自然资源局对各乡(镇)、街道办进行逐项检查考核,按照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进行量化评分。
(二)区自然资源局将考核情况报区人民政府,通报考核结果。
六、考核时间
各乡(镇)、街道办于每年1月10日前完成上年度目标责任制的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及相关印证材料报区自然资源局,按照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对各乡(镇)、街道办进行检查考核。
七、奖惩办法
区人民政府通报考核结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考核分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 60-7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纳入区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对“优秀”等级的给予通报表扬,对不合格等次的给予通报批评,提出黄牌警告。被通报批评的乡(镇)、街道办要向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方案。对连续二年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将进行行政问责,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花溪区2021年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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