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9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3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花溪区吴小春蔬菜商经营部
(一)抽检情况
葱(小葱),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C10103250095777JD1,经抽样检验,毒死蜱,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筑花市监不罚〔2025〕11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花溪区吴小春蔬菜商经营部停止销售上述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属于快消品,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在购进过程中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二、青岩镇农贸市场王玉英
(一)抽检情况
山药,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C10103250128304JD1,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0元(大写:玖拾元);3. 处以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合计罚没1090(大写:壹仟零玖拾元)(处罚决定书:筑花市监处罚〔2025〕188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青岩镇农贸市场王玉英停止销售上述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属于快消品,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在购进过程中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三、 花溪区赵妹家禽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情况
鲤鱼,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C10103250128218JD1,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 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0元(大写:肆拾元);3. 处以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合计罚没1040(大写:壹仟零肆拾元)(处罚决定书:筑花市监处罚〔2025〕200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花溪区赵妹家禽店(个体工商户)停止销售上述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属于快消品,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在购进过程中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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