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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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1期

发布时间:2025-03-07 10:33:18 打印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5家经营企业6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石板批发市场梁兴华

(一)抽检情况

石板批发市场梁兴华销售的香菇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BJ24520000690270292ZX。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大写:壹佰元整);2. 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合计罚没2100元(大写:贰仟壹佰元整)(处罚决定书:筑花市监处罚〔2025〕64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石板批发市场梁兴华停止销售上述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属于快消品,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是在购进过程中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二、贵州彭城祥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一)抽检情况

1.芹菜

贵州彭城祥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芹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SBJ24520000690270024ZX。

2.小白菜

贵州彭城祥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小白菜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BJ24520000690270025ZX。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4元(大写:贰拾肆元);3.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合计罚没2024元(大写:贰仟零贰拾肆元)(处罚决定书:筑花市监处罚〔2025〕79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贵州彭城祥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上述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属于快消品,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是在购进过程中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三、花溪区冷兴明蔬菜经营部

(一)抽检情况

花溪区冷兴明蔬菜经营部销售的水白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BJ24520000690270035ZX。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元(大写:伍元);3.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合计罚没505元(大写:伍佰零伍元)(处罚决定书:筑花市监处罚〔2025〕81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花溪区冷兴明蔬菜经营部停止销售上述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属于快消品,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是在购进过程中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四、贵州蓝保配送有限公司

(一)抽检情况

贵州蓝保配送有限公司销售的小葱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BJ24520000690270042ZX。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元(大写:贰拾伍元整);2. 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合计罚没2025元(大写:贰仟零贰拾伍元)(处罚决定书:筑花市监处罚〔2025〕82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贵州蓝保配送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上述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属于快消品,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是在购进过程中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五、贵阳地利农产品物流园邹晶

(一)抽检情况

贵阳地利农产品物流园邹晶销售的龙眼(桂圆)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BJ24520000690270065ZX。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95元(大写:壹佰玖拾伍元);3.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罚款200元(大写:贰佰元);合计罚没505元(大写:伍佰零伍元)(处罚决定书:筑花市监处罚〔2025〕78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贵阳地利农产品物流园邹晶停止销售上述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属于快消品,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是在购进过程中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六、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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