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1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4家企业2批次不合格食品/3批次餐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州高福利食品有限公司
(一)贵州高福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产品名称:蓝莓味吐司面包、商标:高福利、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4-06-16、质量等级:/)食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检验报告编号为食安2024-08-5159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第五十条第二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贰佰贰拾伍元(¥225.00);2、罚款计人民币:伍仟元(¥5000);合计罚没人民币伍仟贰佰贰拾伍元(¥5225.00)(筑花市监处罚〔2024〕271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贵州高福利食品有限公司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为产品储存环境温湿度不满足储存要求导致,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二、贵州星力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万宜分店
(一)抽检情况
贵州星力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万宜分店销售的小米红椒 ,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C4E923005C4F6028412,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贵州星力城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万宜分店在购进该批小红米椒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符合免于处罚情形,给予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贵州星力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万宜分店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在购进过程中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三、贵州心有客馨餐饮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自消毒餐具(勺子)、自消毒餐具(蘸碟)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心有客馨餐饮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自消毒餐具(勺子)、自消毒餐具(蘸碟),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XBJ24520111690278151(勺子),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XBJ24520111690278150(蘸碟),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于2024年12月10日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现场签收了检验结果通知书,表示不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贵州心有客馨餐饮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使用该批次餐具并进行召回,该批次餐具已使用完毕,时间过长,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由清洗环节造成,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四、花溪姚松牛肉粉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自消毒餐具(大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花溪姚松牛肉粉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自消毒餐具(大碗),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XBJ24520111690278148,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于2024年12月10日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现场签收了检验结果通知书,表示不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花溪姚松牛肉粉店(个体工商户)停止使用该批次餐具并进行召回,该批次餐具已使用完毕,时间过长,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由清洗环节造成,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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