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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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0期

发布时间:2024-12-19 09:49:12 打印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4家经营企业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花溪区溢森果水果超市

(一)抽检情况  

花溪区溢森果水果超市销售的香蕉特价 ,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FHN20240839737,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活》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但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免予处罚.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花溪区溢森果水果超市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在购进过程中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二、贵州合力超市采购有限公司花溪分公司

(一)抽检情况    

1.红尖椒

贵州合力超市采购有限公司花溪分公司销售的红尖椒 ,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FHN20240839610,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黄胡萝卜

贵州合力超市采购有限公司花溪分公司销售的黄胡萝卜,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XBJ24520111690269077,甲拌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壹元陆角柒分(¥21.67);2.对红尖椒处以罚款叁仟元整(¥3000.00);3.对黄胡萝卜处以罚款叁仟元整(¥3000.00);以上罚没合计陆仟零贰拾壹元陆角柒分(¥6021.67)。(筑花市监处罚〔2024〕 267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贵州合力超市采购有限公司花溪分公司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在购进过程中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三、贵阳花溪阮升便利店

(一)抽检情况  

贵阳花溪阮升便利店销售的红小米椒(辣椒) ,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FHN20240840141,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贰拾柒元叁角伍分(¥27.35);2、罚款计人民币:伍仟壹佰元(¥5100);合计罚没人民币壹万零贰佰贰拾玖元壹角(¥5127.35)(筑花市监处罚〔2024〕258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贵阳花溪阮升便利店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在购进过程中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四、贵州嘉群良品商贸有限公司

(一)抽检情况  

贵州嘉群良品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名称:瓜子酥(糕点)、商标:/、规格型号:260克/盒、生产日期:2024-07-28、质量等级:/)食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指标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FHN20240839573。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柒佰贰拾陆元整(¥726.00元);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伍仟柒佰贰拾陆元整(¥5726.00元)。(筑花市监处罚〔2024〕278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贵州嘉群良品商贸有限公司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是原材料进货查验不到位,生产过程温控不准确,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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