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4期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公开 > 食品药品监管 > 食品安全

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4期

发布时间:2024-11-25 10:49:14 打印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3家经营企业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州全丰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全丰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胡萝卜,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P2024A32857,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元(¥70);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合计罚没人民币贰仟零柒拾元(¥2070)。(筑花市监处罚〔2024〕237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贵州全丰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在购进过程中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二、花溪区石板镇贵阳农产品物流园陈小清

(一)抽检基本情况

花溪区石板镇贵阳农产品物流园陈小清销售的木瓜,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P2024A32853,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转至第一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元(¥120);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合计罚没人民币贰仟壹佰贰拾元(¥2120)。(筑花市监处罚〔2024〕245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花溪区石板镇贵阳农产品物流园陈小清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在购进过程中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三、贵阳花溪果橙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阳花溪果橙水果店销售的沃柑A,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FHN20240412872,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并能提供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检测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免予处罚。(筑花市监不罚〔2024〕7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贵阳花溪果橙水果店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在购进过程中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