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9期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公开 > 食品药品监管 > 食品安全

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9期

发布时间:2024-10-22 10:58:17 打印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5家经营企业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阳农投惠民生鲜经营有限公司第十分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阳农投惠民生鲜经营有限公司第十分店销售的西瓜子(LY)(话梅味),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FHN20240625347,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 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参元壹角元(¥63.1);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合计罚没人民币壹仟零陆拾参元壹角元(¥1063.1)。(筑花市监处罚〔2024〕209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贵阳农投惠民生鲜经营有限公司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在购进过程中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二、花溪食色无边牛羊肉铺

(一)抽检基本情况

花溪食色无边牛羊肉铺销售的牛肉,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C4E702004C4F6024718,经抽样检验,林可霉素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转至第一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合计罚没人民币贰仟壹佰元(¥2100.00)。(筑花市监处罚〔2024〕206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花溪食色无边牛羊肉铺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在购进过程中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三、花溪区代氏黄牛肉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代积龙销售的牛肉,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C4E702004C4F6024715,经抽样检验,林可霉素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合计罚没人民币贰仟肆佰元(¥2400.00)。(筑花市监处罚〔2024〕207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代积龙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在购进过程中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四、花溪区养牛村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花溪区养牛村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原味花生(炒)、原味瓜子,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FHN20240625031、FHN20240625030,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零伍元陆角(¥305.6);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合计罚没人民币伍仟叁佰零伍元陆角(¥5305.6)。(筑花市监处罚〔2024〕224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花溪区养牛村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在购进过程中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五、贵州民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民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民尖®口粮酒,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黔】质检第J20240114914 号,经抽样检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项目存在风险异常。

(二)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贵州民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对该批次召回产品进行销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在食品安全工作中认知不足,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六、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