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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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4期

发布时间:2024-09-13 16:05:41 打印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2家经营企业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州宏盛祥贸易有限公司花溪新区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宏盛祥贸易有限公司花溪新区店销售的香蕉,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 SP240522032 ,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免于处罚。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贵州宏盛祥贸易有限公司花溪新区店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食用农产品保质期短,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当事人在购买过程中未严格把控风险,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二、贵阳花溪黔厨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阳花溪黔厨鲜超市销售的瓜子,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 FHN20240625340 ,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致销售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已责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伍拾贰元整(¥252.00),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合计罚没人民币贰仟贰佰伍拾贰元整(¥2252.00)。(筑花市监处罚〔2024〕190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贵阳花溪黔厨鲜超市店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当事人在购买过程中未严格把控风险,未尽到进货查验职责,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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