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1期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公开 > 食品药品监管 > 食品安全

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1期

发布时间:2024-07-31 16:30:00 打印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3家经营企业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阳花溪阮升便利店销售的鲈鱼(淡水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阳花溪阮升便利店销售的鲈鱼(淡水鱼),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FHN20240413282。经抽样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致销售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已责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叁拾伍元捌角捌分(¥35.88元);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罚没款合计伍仟零叁拾伍元捌角捌分(¥5035.88元)。(筑花 市监处罚〔2024〕 132 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贵阳花溪阮升便利店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已全部用于该批次抽检。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由养殖环节造成,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二、贵州阳光水乡贸易有限公司使用的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阳光水乡贸易有限公司使用的小碗,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P240621114。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于2024年7月16日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现场签收了检验结果通知书,表示不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贵州阳光水乡贸易有限公司停止使用该批次餐具并进行召回,该批次餐具已使用完毕,时间过长,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由清洗环节造成,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三、花溪张记双花醋制作经营厂(双花醋)

(一)花溪张记双花醋制作经营厂生产的(产品名称:双花醋、商标:青岩张记双花、规格型号:500ml/瓶、生产日期:2024年05月13日、质量等级:2级)食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黔】质检第J20240109863号。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花溪张记双花醋制作经营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八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筑花市监责改【2024】12-64号,责令该生产者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花溪张记双花醋制作经营厂立即下架不合格产品,并做好召回处理工作。经查,因销售时间较长,已销售至消费者个人,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本批次双花醋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标准,不合格的原因是标签未明示添加剂,该企业该现已进行整改,重新印制标签。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