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3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3家经营企业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阳花溪修明蔬菜经营部的食荚豌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阳花溪修明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食荚豌豆,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C4E319003C4F6020044,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处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元整(¥40.00);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合计罚没人民币贰仟零肆元整(¥2040.00)。(筑花市监处罚〔2024〕153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贵阳花溪修明蔬菜经营部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食用农产品保质期短,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由种植环节造成,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二、花溪区心有客酸汤牛肉溪北店使用的小碗、大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花溪区心有客酸汤牛肉溪北店使用的小碗、大碗,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P240703046(大碗)、SP240703047(小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SP240703046(大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杆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SP240703047(小碗))。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于2024年8月1 日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现场签收了检验结果通知书,表示不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花溪区心有客酸汤牛肉溪北店停止使用该批次餐具并进行召回,该批次餐具已使用完毕,时间过长,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由清洗环节造成,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三、贵阳花溪蜗舍餐厅使用的大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阳花溪蜗舍餐厅使用的大碗,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P240703049(大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于2024年8月1 日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现场签收了检验结果通知书,表示不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贵阳花溪蜗舍餐厅停止使用该批次餐具并进行召回,该批次餐具已使用完毕,时间过长,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由清洗环节造成,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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