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0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4家经营企业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花溪区果优佳鲜肉经营部销售的大红椒(甜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花溪区果优佳鲜肉经营部销售的大红椒(甜椒),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P240126020。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于2024年2月26日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现场签收了检验结果通知书,表示将提出复检申请。2024年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拟对当事人做进一步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已关门停业,无法联系上负责人。我局也未收到复检结果的相关通知。通过国家企业公示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花溪区果优佳鲜肉经营部已于2024年3月20日注销。因当事人已不再开展经营活动,无法找到当事人,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该案中止案件调查。
二、 何仕江(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何仕江(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豇豆,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C4E313002C4F6019766。经抽样检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拾伍点捌元整(¥8元);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仟零捌元整(¥1008元)。我局执法人员责令何仕江(个体工商户)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食用农产品时间过长,已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由种植环节造成,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三、贵州黔福香食品有限公司的血豆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26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贵阳沙冲路分店经营的血豆腐(加工日期:2023-09-11,规格: 称重,标识生产企业:贵州黔福香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检,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贵阳沙冲路分店经营的血豆腐(加工日期:2023-09-11,规格: 称重,标识生产企业:贵州黔福香食品有限公司)铅(以 Pb 计)项目检出值为0.607mg/kg,标准值为≤0.3mg/kg,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DBS52/ 059-202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血豆腐》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为:No.食专 2024-01-2718。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贵阳花溪永盛食品厂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751.00元; 2.罚款¥:6000.00元;(筑花市监处字〔2024〕65号)。
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贵州黔福香食品有限公司立即下架不合格产品,并做好召回处理工作。经查,因销售时间较长,已销售至消费者个人,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本批次血豆腐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标准,不合格的原因是原材料导致,现已进行整改。
四、贵阳花溪永盛食品厂的开新原味葵花籽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2月4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流通环节对贵阳花溪永盛食品厂生产经营的开新原味葵花籽(生产日期:2023-09-21,规格型号:180g/袋)进行监督抽检,经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该公司生产经营的前述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为:【黔】质检第J20210101621号。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贵阳花溪永盛食品厂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00.00元; 2.罚款¥:6000.00元;(筑花市监处字〔2024〕108号)。
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贵阳花溪永盛食品厂立即下架不合格产品,并做好召回处理工作。经查,因销售时间较长,已销售至消费者个人,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本批次开新原味葵花籽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 标准,不合格的原因是包材密闭性欠佳该现已进行整改。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