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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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9期

发布时间:2024-05-23 16:12:02 打印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4家经营企业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花溪区金小红蔬菜经营部销售的大尖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花溪区金小红蔬菜经营部销售的大尖椒,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BJ23520000690264572ZX。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本批次产品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因此,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已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关部门。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花溪区金小红蔬菜经营部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食用农产品时间过长,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由种植环节造成,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二、花溪优家购生鲜超市销售的鬼扯手土豆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

花溪优家购生鲜超市销售的鬼扯手土豆片,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DBJ23520100702812956。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柒拾伍元整(¥275元);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伍仟贰佰柒拾伍元整(¥5275元)。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花溪优家购生鲜超市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因为散卖,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五)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由生产环节造成,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三、花溪区彭氏蔬菜批发部销售的小米辣

(一)抽检基本情况

花溪区彭氏蔬菜批发部销售的小米辣,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黔】质检第J20240103067号。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本批次产品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因此,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已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关部门。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花溪区彭氏蔬菜批发部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食用农产品时间过长,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由种植环节造成,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四、贵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花溪分公司销售的黄皮美人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花溪分公司销售的黄皮美人椒,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BJ24520000690233776ZX。经抽样检验,乐果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拾伍点捌元整(¥25.8元);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伍仟零贰拾伍点捌元整(¥5025.8元)。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贵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花溪分公司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食用农产品时间过长,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五)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由种植环节造成,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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