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4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2家经营企业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阳花溪友刚食杂店销售的莎麦鸡精调味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阳花溪友刚食杂店销售的莎麦鸡精调味料,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食安2023-10-1531,经抽样检验,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项目不符合 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六十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导致销售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一、给予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贰拾伍元贰角(¥25.2);三、罚款:叁仟元整(¥3000.00)。上述罚没款合计为叁仟零贰拾伍元贰角(¥3025.2)。
(筑花市监处罚〔2024〕44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贵阳花溪友刚食杂店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该批次产品已全部用于抽检,不存在召回情况。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莎麦鸡精调味料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项目不符合 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出现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户未严格履行索证索票责任,购进非正规厂家产品,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二、贵州水之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雅泽山泉包装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水之源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给贵州宇水贸易有限公司的食用桶装水(雅泽山泉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3.11.03.规格:18.9L/桶)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报告编号(NO:食安2023-11-120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桶装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桶装水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贵州水之源实业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50.00元; 2.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桶装水的违法行为罚款¥:15000.00元;(筑花市监处字〔2024〕53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贵州水之源实业有限公司立即下架不合格产品,并做好召回处理工作。经查,因销售时间较长,已销售至消费者个人,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本批次雅泽山泉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过程管理不严谨导致,贵州水之源实业有限公司现已进行整改。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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