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花)字〔2020〕5号)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筑环罚(花)字〔2020〕5号
贵阳花溪磊庄塑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73095667XX
投资人(负责人):刘道忠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芦荻村长坡组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环境执法工作人员于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1月13日对你单位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塑料厂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有现场调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0年3月11日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筑环罚告(花)字[2020]3号】送达给你单位,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自收到该文书后,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予以相应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00)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科财处出具的“一般交款书”将罚款缴至贵阳市金库,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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