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花)字〔2020〕4号)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筑环罚(花)字〔2020〕4号
徐璟,贵州莱特瑞琪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男,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青田路30号附60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环境执法工作人员于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减速机、滚筒加工生产建设项目自建成后,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10年7月擅自投入生产至今。
有现场调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3月11日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筑环罚告(花)字[2020]2号】送达给你,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自收到该文书后,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经研究,我局认为你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因此我局决定对你予以相应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50,000.00)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科财处出具的“一般交款书”将罚款缴至贵阳市金库,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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