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亮证行动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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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溪区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亮证行动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3-09-28 10:00:00 打印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

花溪区各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农贸市场(商超),机关、学校等集中供餐单位:

为深入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畅通,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决定在全区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亮证行动。现将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生产主体、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

坚持“谁生产、谁用药、谁承诺、谁开具”的原则,严格执行农兽药使用规定和间隔期、休药期,开展农兽药、化肥减量行动,做到“生产主体、品种、批次”应开尽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产品生产主体,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对未按照法律要求执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农贸市场、商超

将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农产品作为入场凭证之一,经营商户亮证销售。落实合格证市场准入查验制度,做好查验记录,确保每一个“合格证农产品”信息可追溯。

三、机关、学校等集中供餐单位

在实施农产品集中采购中,可将企业农产品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作为采购条件之一。

如需咨询承诺达标合格证相关事宜,请致电花溪区农业农村局:0851-8363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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