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未经批准非法出租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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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未经批准非法出租处罚公示

关于苏※未经批准非法出租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0-08-25 11:37:50 打印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

苏※在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实际占地32847平方米(全部为非耕地)。

2020年8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苏※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非法出租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违法行为;

2、没收苏※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违法所得壹万元整(¥10000.00);

3、对苏※未经批准,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10000元5%的罚款。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1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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