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府发〔2023〕17号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花溪区乡村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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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320964 成文日期: 2023-12-07
文 号: 花府发〔2023〕17号 发布时间: 2023-12-07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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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花溪区乡村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花府发〔2023〕17号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花溪区乡村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7 17:15   来源:花溪区人民政府   字体:[ ]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花溪区乡村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辖区乡村民宿新业态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强化阵地控制,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乡村民宿新业态经营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据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2〕7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贵州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23〕5号)、《贵州省公安厅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执法指导意见》(黔公通〔2008〕61号),《贵州省民宿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民宿是利用城乡居民集体建设用第上的自有住宅、集体用房等闲置资源和新建设施,构建主客共享文化,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单栋民宿按规模分为小型、中型,客房面积在800㎡及以内为小型,客房面积在800㎡-1200㎡范围以内(不含800㎡)为中型;多栋民宿按规模分为小型、中型、大型,客房数14间及以下为小型,客房数15-50间为中型,客房数50间以上为大型。

第三条  乡村民宿管理支持乡村民宿发展带动农民资产增收,坚持依法依规、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共治共享、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花溪区市场监管、住建、文旅、公安、卫健、消防救援等部门要进一步优化证照办理流程,推行“一次告知、一张表单、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一网办理”,实现开办乡村民宿“一件事一次办”。


第二章  开办要求和程序

第五条 从事乡村民宿经营,应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具有防入侵、防盗窃等安全防范设施和贵重财物保管设施。

(三)具有身份证件识别、人员信息采集等传输设备。

(四)房屋安全鉴定的证明文件。

(五)场所应安装视频图像系统,并在出入口、主要通道、停车场等部位安装监控探头,录像资料保存30日以上。

(六)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法律规定。

(七)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作为乡村民宿经营:

(一)移动性或者临时性构筑物。

(二)厨卫间、阳台、过道等改造成的居住空间。

(三)未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或房屋安全鉴定的证明文件。

(四)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房屋。

(五)依法不得作为民宿经营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开办乡村民宿,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说明资金来源、股份组成、客房和床位数量、安防设施建设等情况)。

(二)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三)消防救援大队或其委托的相关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四)房屋安全鉴定的证明文件,若营业场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协议。

(五)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和监控视频等技防设备的相关说明。

(六)身份证件识别、人员信息采集等传输设备配备情况。

(七)安全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第七条  民宿经营者在经营前,应接受如下审核:

(一)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到属地公安机关申请,对具备开办条件的,依法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二)对不符合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提交资料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派出所收到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经营安全条件的,由经营者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书,由派出所签署意见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并申请安装“贵州省特行管控信息系统”,经公安、住建、消防等部门汇签并开通“贵州省特行管控信息系统”后,在互联网平台发布房源,经营者对发布的房源信息、房屋的真实性负责。

(三)公安机关对已纳入管理并开通“贵州省特行管控信息系统”的乡村民宿函告文旅、市场监管、住建、消防、生态环境、卫健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管理。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乡村民宿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等行政审批工作。将乡村民宿业相关企业注册登记信息通过“双告知”系统推送共享至文旅、公安、住建、消防、生态环境、卫健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经营;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无照无证经营行为;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消费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  文旅部门负责规范乡村民宿经营管理。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等新业态的调查研究,按照国家《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和贵州省《民宿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规定,指导乡村民宿依法经营、规范管理、特色发展,提供政策支持;指导乡村民宿经营者优化房间装饰,提升创意设计和景观美学特色,合理布局休闲设施,丰富民宿服务内容,探索推动等级民宿、精品民宿、特色民宿等发展模式;负责乡村民宿从业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依法履行部门职责;负责处理等级民宿服务质量相关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  住建部门负责指导乡村民宿经营者做好房屋安全鉴定。以自建房开办的乡村民宿为重点,指导属地开展全面的房屋安全、城镇燃气等隐患排查整治,加强乡村民宿房屋质量安全监管。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加强乡村民宿消防安全监督指导。按照消防安全条件和日常管理要求,依法依规对乡村民宿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排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给予行政处罚、停业整顿、列出隐患清单,加大排查整治;指导属地和乡村民宿经营者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乡村民宿保护生态环境。坚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持乡村传统风貌,倡导低碳环保、朴实自然、和谐共生,指导乡村民宿经营者自觉保护生态环境,负责处理环保投诉,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卫健部门负责乡村民宿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指导乡村民宿经营者依法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指导防疫、卫生监督等工作。

第十四条  应急部门负责指导乡村民宿突发事件处置。根据自身职责负责指导乡村民宿经营者开展突发事件演练、处置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乡村民宿的治安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一)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具体承担辖区内乡村民宿治安管理工作,包括《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办理、指导安装使用贵州省特行管控信息系统及人证核验设备、手机APP、小程序、二维码等便利方式,落实旅客住宿实名登记、访客管理、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等治安管理制度。公安机关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履行管理责任。

(二)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指导辖区派出所开展乡村民宿场所治安管理,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指导、监督乡村民宿经营者落实治安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开展治安安全防范培训。

2.对乡村民宿经营者活动开展治安检查,及时督促整改治安隐患。

3.及时查处利用乡村民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4.向乡村民宿场所经营者提供人员信息核查、治安风险提示等服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乡村民宿经营者接待旅客入住要严格落实“四实”登记制度,履行以下职责:

1.核对并如实登记住宿人证件信息并及时上传。

2.核对并确保住宿人与登记人的信息相符。

3.核对并确保登记人数与实际入住人数相符。

4.核对并落实访客登记。

5.核对住宿人退房后立即办理上传。

(四)乡村民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严格落实“五必须”规定:

1.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

2.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

3.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

4.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5.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情况,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文旅、市场监管、公安、消防、住建、生态环境、卫健等职能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按照职责对乡村民宿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乡村民宿经营者要自觉接受文旅、市场监管、公安、消防、住建、生态环境、卫健等职能部门的管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乡村民宿经营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收集、贩卖、使用公民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开展日常管理工作。核对乡村民宿等房源信息的真实性,督促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定期更新,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给消费者带来损害的,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安机关依法要求提供数据信息的,乡村民宿经营者及电商平台应当及时提供。

第二十条  乡村民宿场所入住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治安管理规定:

(一)经乡村民宿经营者实名核验后入住。

(二)遵守社会公序良俗,不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留客住宿或者私下转让床位。

(三)不得利用乡村民宿实施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乡村民宿场所内。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乡村民宿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须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履行自身的职责和义务,不能利用乡村民宿开展违法犯罪活动,对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各职能部门依照各自权限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应当对电商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进行抽查,并适时对乡村民宿经营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民宿涉及的相关建筑物及场地,在遇征收时,相关部门办理的证照不作为经营性房屋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