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640208 | 成文日期: | 2024-04-10 |
文 号: | 花府办发〔2024〕18号 | 发布时间: | 2024-04-10 15:39 |
发布机构: |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是否有效: | 是 |
内容概述: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区管企业: 《花溪区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区管企业:
《花溪区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0日
花溪区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54号)、《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11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发〔2022〕17号)文件精神,结合贵阳市“强省会”五年行动相关要求,加快推进花溪区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推动花溪区城市绿色、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结合花溪实际,现对本实施方案优化调整。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合理布局、技术创新、发挥特色”为发展路径,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形成以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钢结构及现代木结构建筑为主导、标准体系为支撑、集约生产为导向的绿色集成高效新型建造模式,建立完善建筑现代化产业体系,为花溪区推动“强省会”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工作目标
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全区新建建筑项目(含民用、工业建筑项目)分类别、分阶段实施装配式建筑,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有装配式建筑要求执行,分期建设的项目原则上每期建设工程均应满足当期装配式建筑要求。
1.政府投资或政府主导的办公楼、学校、医院、标准化厂房、公共停车楼、保障性住房等适用装配式建造技术的新建建筑项目,全部按装配式建筑标准进行建造。
2.社会投资的新建建筑项目逐步推广,从2022年起到2025年实施装配式建筑比例分别不低于30%、40%、50%、60%。
3.积极推动工业化预制构件产品在市政工程项目中的应用,有条件的市政工程项目全面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4.地上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下,建设项目的构筑物、配套设备用房(垃圾房、配电房等),以及因抗震、特殊用途、结构复杂等技术原因无法满足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新建建筑项目(由贵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论证),可不采用装配式建造。
二、重点任务
(一)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境内外装配式建筑或建筑部品部件生产龙头企业进入我区,重点推进部品部件生产、工业化装修、配件及模具生产等相关产业。优化产业布局,实施优势产业补链强链工程,补齐、壮大、拓展装配式建筑研发、设计、生产、运输全产业链条。结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鼓励有条件的水泥、商品混凝土、水泥制品及墙材生产企业、钢材及传统钢结构等生产企业向建筑构配件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延伸或转型。以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为龙头,吸引上下游产业就近落户,完善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园区。
(二)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国有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应率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的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企业。健全与工程总承包模式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实现设计、生产、采购及施工的统一管理和深度融合。支持有条件的设计、生产和施工企业通过调整组织架构、健全管理体系,向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
(三)提高设计标准化。鼓励和引导设计单位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能力,在设计中应优先选用标准化、通用化、模数化的部品部件,加大建筑装修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在实际中的应用。推广整体厨卫、同层排水、轻质隔墙板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加快智能产品和智慧家居的应用,加大建筑全装修在项目中应用。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完善相关内容。
(四)提高装配施工水平。积极引导施工企业建立规范化、精细化的施工管理制度,推行标准化施工、协同施工和绿色施工,有效减少工程建设过程建筑垃圾产生和排放。完善与装配式建筑特点相适应的施工工法和技术措施,吊装、支撑、校正、灌浆、安全防护、质量检验等成套技术和设备机具,推动组织管理模式和技能队伍的转变,全面提升装配式建筑的施工质量和整体安全性能。
(五)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深入推进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信息化应用,依托信息技术提升研发设计、生产、施工和管理水平。鼓励企业加大建筑信息管理(BIM)技术、信息系统等的研发、应用和推广力度,实现管理网格化及全流程集成创新。
(六)加强技术创新。将装配式建筑列为区科技创新体系重点内容,发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对装配式建筑技术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尽快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套技术应用体系。在装配式建筑研究方面,鼓励引导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建筑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七)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建立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质量终身责任。加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质量管控,实施装配式建筑部品认定和目录管理。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和施工安装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实行驻厂监造制度与施工现场抽检。使用行业大数据共享信息平台,建立工程质量追溯制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突破现行技术标准的装配式建筑项目,采取专项技术论证的方式确定技术要求及验收标准。
(八)优化制度流程管理。优化完善适应装配式建筑的全过程管理流程,将装配式建筑要求作为建设工程项目基本建设条件,实行建设全过程跟踪管理,着重抓好施工许可办理、项目开工建设、现场施工、竣工验收等重点环节。
(九)加快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项目各主体单位大力培养装配式建筑专业人才,强化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方面人才队伍。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院校开设相关课程,多层次培养专业人才。建立实训基地,培育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培育自有产业工人队伍。鼓励创建产业推进协会或产业联盟,加强企业行业自律管理。
(十)发展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应积极采用绿色建材,积极发展绿色、低碳、可循环的新型装配式建筑材料,加强对可循环利用建筑材料的研究与应用,着力提高钢材、木材等可循环、可再生材料的应用比例,不断扩大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应用范围。
三、政策支持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国家、省级、市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示范基地,积极支持企业申报上级奖补资金。对满足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条件的园区、企业、项目,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对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村镇建设项目,积极争取市级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给予补贴。
(二)加大行业扶持。对采用装配式建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投入资金达到总投资的25%以上或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时,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监管资金可凭已施工或生产完成装配式建筑的工程量印证资料,以及生产供应链企业的相关收付款凭证,予以报账核拨等额监管资金。优先推荐装配式建筑参与评奖评优。在指导商品房销售价格时,应考虑装配式建筑当期增量成本。
(三)实行面积奖励。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墙体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5%)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满足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墙体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5%)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的建筑面积。
(四)实施税费优惠。按照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建设单位、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减税。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对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排放标准的装配式建筑项目,依法按比例减征环境保护税。
(五)优化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基地和项目给予信贷支持。对购买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商品住宅,信贷的额度、期限及利率等按政策允许范围内最优惠比例(标准)执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住房,可享受优先放贷和降低首付比例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装配式建筑发展,有效拓宽融资渠道。
(六)强化科技扶持。科技部门根据市级科技部门的工作安排,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纳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从科技计划中安排科研经费,用于支持关键技术攻关以及设计、标准、施工工法等技术研究。落实好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相关政策,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开展装配式建筑相关研究工作给予支持。
(七)完善造价管理。对采用装配式建造的政府投资项目,装配式建造涉及的工程造价按照相关规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部品部件生产、安装等消耗量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及定额执行,相关标准、定额暂未出台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参照其他省、市标准执行。采用装配式建造的非政府投资项目,预制部品部件采购合同金额计入工程投入资金并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成立花溪区装配式建筑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解决装配式建筑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探索建立装配式建筑工作推进机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住建局,负责日常工作开展,充分发挥技术服务和咨询指导。各成员单位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认真组织落实,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推动我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合力。
(二)细化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大装配式建筑的指导和服务力度,对照职责分工细化完善具体措施。
1.区住建局。牵头做好本级装配式建筑的统筹工作,切实做好装配式建筑建设过程的行业监督管理和指导,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规划部门评审确定的装配式比例进行设计和施工,建设单位未严格按照规划部门评审通过确定装配式比例进行设计和施工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积极主动对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并结合花溪区实际,研究落实采用装配式建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及监管资金核拨相关优惠政策。
2.区发改局。积极对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在建筑节能审查环节增加装配式技术适用性研究,对适用和应采用装配式建造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立项、可研、初设阶段明确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建设要求,将装配式建筑涉及投资纳入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
3.区自然资源局。积极对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将装配式建筑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落实。
4.区不动产登记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探索装配式建筑不动产登记工作,做好不动产登记服务。
5.区园区服务中心。进一步强化政府主导,加强企业宣传,引导园区拟建项目积极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
6.区城规委办。积极对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将装配式建筑占比在规划总图审批环节严格把关,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予以明确;加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阶段管理,对建设单位未按评审通过的规划方案进行装配式设计和施工的,规划验收不予通过。
7.区税务局。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关于装配式建筑发展相关税收服务工作。
8.区市场监管局。加强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督促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9.区交通运输局、区交管分局。按职责对运输装配式预制混凝土构件、钢构件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车辆办理运输相关手续时,开设绿色通道,及时办理;在物流运输、交通保障方面给予支持。
10.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境内外装配式建筑或建筑部品部件生产龙头企业进入我区,完善装配式建筑生产空白的产业落地建设。
11.其他部门。区各相关部门要形成合力,对装配式生产基地、建筑项目涉及的手续审批开设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
(三)加强考核督查。将装配式建筑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由装配式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督办督查局配合对各相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四)做好宣传引导。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通过媒体宣传、召开项目现场观摩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提高公众认知度和接受度,营造各方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氛围。
附件
花溪区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蒋芳菊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赵福春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刘庆章 区医保局党组书记、区政府办副主任<主持工作>
温佑杰 区金融服务中心主任
杨晓娟 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张 萌 区发改局局长
张万菊 区财政局局长
林宇昕 区税务局局长
张东华 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李 斌 区住建局局长
李迎春 区园区服务中心副主任
李 娟 区城规委办临时负责人
李 洁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徐世海 区工信局局长
罗 宇 区科技局局长
李震宇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君发 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王效宇 区交通局局长
吴 萍 区审计局局长
沈 洋 区商务局局长
彭科芬 区教育局局长
宋亚菲 区水务局局长
谢明东 区交管分局局长
谢方圆 区城南公司总经理
杨 鹏 区产投公司总经理
张行巍 区旅文公司总经理
张敏勇 区农投公司总经理
办公室下设区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建局副局长任宏同志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