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府办发〔2023〕48号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溪区、经开区、贵安新区传染性及重症肺结核患者集中住院治疗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3211097 成文日期: 2023-06-26
文 号: 花府办发〔2023〕48号 发布时间: 2023-06-26 17:07
发布机构: 花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是否有效:
内容概述: 各乡(镇、街道),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花溪区、经开区、贵安新区传染性及重症肺结核患者集中住院治疗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花溪区人民...

花府办发〔2023〕48号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溪区、经开区、贵安新区传染性及重症肺结核患者集中住院治疗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26 17:07   来源:花溪区人民政府   字体:[ ]

各乡(镇、街道),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花溪区、经开区、贵安新区传染性及重症肺结核患者集中住院治疗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花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6日


花溪区、经开区、贵安新区传染性及重症肺结核患者集中住院治疗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进传染性及重症肺结核患者集中住院治疗工作的通知》《贵州省传染性及重症肺结核患者集中住院治疗工作指导方案(试行)》要求,为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持续提高防治服务能力,遏制结核病的传播流行,进一步减少发病和死亡的目标,防止结核病患者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切实做好肺结核患者集中隔离治疗工作;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一)领导小组。为切实加强全区结核病集中隔离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确保结核病集中隔离治疗工作顺利完成,特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袁 莉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 组 长:李雪斌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成  员:王 斌  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徐 波  区医保局副局长

          汪小波  区教育局副局长

          李智媛  区财政局副局长

          张 彪  区民政局党委委员、区社会救助中心主任

          吴 铎  区人民医院院长

          杨红燕  区疾控中心主任

各乡镇、街道分管负责同志,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卫生健康局,由王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和专家技术指导两个专项小组。领导小组负责传染性及重症肺结核患者集中住院治疗工作的总体领导调度工作,着力构建“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工作机制,形成“乡镇大力动员、医院集中救治、卫生积极随访”的工作模式,将结核病集中住院治疗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基层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1.综合协调组

组    长:王 斌  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成    员:杨婷婷  区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业务科科长

          越倩慧  区医保中心副主任、待遇审核科科长

          吴 海  区教育局体卫艺科科长

          任光丽  区财政局行财社保科(行政政法)负责人

          李 昱  区卫生健康局医政科负责人

          王春霞  区卫生健康局基卫科负责人

          莫 飞  区卫生健康局妇幼家庭发展科负责人

          田 巍  区人民医院副院长

          宋显霞  区疾控中心副主任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管负责同志。

2.专家技术指导组

组  长:吴 铎  区人民医院院长

成  员:田 巍  区人民医院副院长

          蒋兴勇  区人民医院副院长

          宋显霞  区疾控中心副主任

          刘 丹  区人民医院感染科主任

          韩建梅  区人民医院院感科主任

          李亚兵  区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

          景 丽  区人民医院放射科主任

          张新林  区疾控中心流病科科长

(二)工作职责

1.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制定、落实全区结核病集中隔离治疗防治实施计划;会同相关部门对集中治疗点业务开展、防治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各部门责任落实、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通报,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积极沟通协调解决人员、经费等问题;组织集中隔离治疗点医务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2.区民政局:负责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兜底保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结核病患者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3.区医保局:负责积极向上争取医保报销政策,提高利福平耐药肺结核患者门诊慢特病及住院报销比例,保障利福平耐药肺结核患者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不高于10%。

4.区教育局:负责将结核病防控纳入学校工作计划,督促各学校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落实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和各项结核病防控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将学校新生入学、入园体检和教职工常规体检作为每年的必查项目,配合卫健部门做好学校结核病疫情处置等工作。

5.区财政局:将集中隔离治疗结核病患者相关合理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肺结核患者集中隔离治疗工作有序开展。

6.区疾控中心:负责制定相关结核病防治工作方案,提供结核病防治相关技术指导;对集中隔离治疗中心开展专业培训,协调、指导和督促各项预防控制措施落实落细。

7.区人民医院:负责对结核病集中隔离治疗中心开展诊断、用药、治疗等方面的业务培训,规范诊疗方案并常态化地开展业务指导;负责完成集中住院治疗的指标控制,做好试点工作的经验积累。

8.各基层医疗机构:在区卫生健康局的牵头组织下,配合疾控中心、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落实好结核病防治各项措施,负责将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转诊到定点医院进行确诊对发现的肺结核和疑似肺结核患者,明确专门科室和人员按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宣传动员工作。

9.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传染性及重症肺结核患者集中住院治疗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职责任务,把工作落到实处。一是对不配合或不愿意住院治疗患者追踪转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经医疗机构多次动员,对不配合或不愿意住院治疗的患者,由卫健部门提供技术指导,所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村、支两委负责组织做好宣传动员,包保到人,护送患者到集中治疗点,确保患者集中住院治疗得以落实,在动员过程中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二是对患者中断服药情况的管理,村医至少上门3次做思想动员工作,动员不成功的上报乡镇(街道)卫生院结核病管理人员处,乡镇结核病管理人员至少上门2次做思想动员,经过镇村两级结核病管理人员动员后尚未接受服药治疗管理的结核病人,交由乡镇(街道)干部动员,确保因主观因素造成的中断治疗率为零。

二、目标任务

(一)建立规范的结核病诊断、治疗和随访管理机制和流程(见附表),不断提高结核病防治机构服务能力,全力实现病原学阳性及重症涂阴肺结核患者在传染期得到全程规范治疗和随访管理,有效管控传染源,降低传播风险,使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得到减少。

(二)实施期间工作指标。

1.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集中住院治疗率达90%;

2.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出院时痰菌阴转率达90%;

3.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家庭密切接触者肺结核胸片筛查

率达90%,筛查人数达到1:3比例;

4.出院时患者结核病防治健康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

三、宣传动员到位

定点医院医护人员要耐心做好患者健康教育和思想动员工作,认真按照临床路径标准收治病原学阳性及重症阴性肺结核患者。对不配合或不愿意住院治疗的患者,由区疾控中心负责对接所在乡(镇、街道)并提供技术指导,所在地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村、支两委负责组织做好宣传动员,包保到人,护送患者到集中治疗点,确保患者集中住院治疗得以落实,相关工作纳入到乡(镇、街道)政府工作目标考核。

四、感染控制要求

结核病收治病房是结核病患者聚集区域,易造成患者与患者、医务人员之间的交叉感染。集中住院结核病区最好是单独建筑,并按照患者的类型(病原学阴性、病原学阳性)及所处免疫状态将患者安排到不同病房开展治疗。开展集中住院治疗应满足以下感染控制要求:

(一)设置独立且具有明显标识的病原学阳性肺结核病区,且严格划分“三区两通道”,严禁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与病原学阴性患者收治混住。

(二)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自然通风或混合通风(借助电风扇或排风扇搅动房间内空气,并控制气流正确流向)方式改善病房通风状况(在季节、温度适宜时,尽量采用自然通风),且病床间隔应不少于1.1米。

(三)实施紫外线照射消毒。应正确安装质量合格的紫外线灭菌装置,并根据房间容积大小计算紫外线灯管的数量并对紫外灯进行定期维护,保障照射剂量达到要求。

(四)医务人员应佩戴医用防护口罩(N95)。

(五)患者应注意咳嗽礼仪(咳嗽或者打喷嚏时,用手帕、衣物或肘部等遮盖口鼻,不直接对着他人,不喷溅到地上),患者到相关科室复查时应佩戴医用外科口罩。

(六)患者痰液、呼吸道分泌物等污染液体应用2000mg/L含氯消毒剂作用30分钟后倾倒,若患者吐痰时用纸巾包裹痰液,将该纸巾焚烧处理。

(七)设立访视人员注意事项,包括访视路线、访视时间及人员数量等,并应禁止儿童探视患者。

(八)定期对工作人员开展结核病筛查。

五、工作规范

(一)住院标准

结核病门诊医生应按照卫生行业标准《肺结核诊断(WS288—2017)》对就诊患者进行规范诊断。患者应留取合格的痰标本开展痰涂片、痰培养及分子生物学检测,以提高病原学阳性率。须对患者尽早进行分子生物学药敏试验,至少掌握利福平耐药情况,对区内户籍利福平敏感的肺结核患者,符合以下其中一项者才可收治集中住院治疗:

1.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

2.肺部病灶范围广泛(超过2个肺段或两肺野都有病灶)或伴有空洞肺结核患者;若分子生物学药敏诊断为利福平耐药的患者,应立即转诊到市级耐药定点医院进行治疗,不得收治在区级定点医院。

(二)出院标准

住院治疗3周后病原学阳性患者连续3次痰检阴性(痰涂片检测间隔2天)或结核分子生物学RNA检测阴性。如3周未阴转的每隔一周查一次痰直至2个月强化期结束,2月末痰菌仍未转阴者,要先通过分子生物学快速药敏排除耐药后,由院内专家组共同讨论其是否出院。出院时医务人员应将患者转送到结核门诊部,同时将及其住院期间的信息转至门诊以便接受后续门诊治疗。

(三)住院期间诊疗

1.根据《肺结核临床路径》初治菌阳肺结核患者建议至少住院21—28天,复治肺结核患者建议至少住院28—35天,可根据病情和传染性控制情况延长住院时间,力争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出院时痰菌阴转率达90%。对病原学阴性肺结核患者实行专家会诊制度,做好相关鉴别诊断,严格按照《WS288-2017》肺结核诊断标准进行诊断。

2.住院期间应严格执行医务人员面视下服药的全程督导化疗。

3.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家属、同事等)严格按照1:3的比例开展胸片和痰涂片的筛查,小于15岁的密切接触者首先进行PPD筛查。

4.依托我省远程医疗服务体系,探索建立结核病省、市、县(区)三级远程医疗服务体系,确保精准诊断和治疗。严格按照《贵州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开展结核病远程医疗诊疗服务,远程医疗服务各项收费标准严格参照《贵州省调整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方案》的通知执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监管平台等加强对远程医疗诊疗服务的监督管理。

5.抗结核药物种类及剂量

利福平敏感肺结核患者无特殊情况应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剂(FDC)进行抗结核治疗。一线抗结核药品的剂量、剂型详见表1.1、表1.2、表1.3。

表1.1常用抗结核药物剂量

每日疗法


成人

儿童


<50kg

50kg

mg/kg

INH

0.30

50kg

mg/kg

RFP

0.45

0.30

10-15

RFT

0.60

10-20

PZA

1.50

EMB

0.75

1.50

30-40

SM

0.75

1.00

15-25

(注:利福喷汀(RFT),<50kg推荐剂量为0.45g,≥50kg推荐剂量为0.6g,每周2次用药,主要用于肝功能轻度受损不能耐受利福平的患者。目前无儿童用药剂量。婴幼儿及无反应能力者因不能主诉及配合检查视力,慎用乙胺丁醇。)

表1.2四联方抗结核FDC的剂型、规格和用量



30—37kg

38—54kg

55—70kg

≥71kg

INH+RFP+

H75mg+R150mg+Z400mg+

E275mg

2

3

4

5

PZA+EMB

H37.5mg+R75mg+Z200mg+

E137.5mg

4

6

8

10


表1.3二联方抗结核FDC的剂型、规格和用量



<50kg

≥50kg

INH+RFP

H150mg+R300mg

2


H100mg+R150mg

3


H75mg+R150mg

4

6.治疗方案

对于利福平敏感的肺结核患者,首选标准化治疗方案对患者进行治疗。

①利福平敏感、异烟肼敏感或耐药性未知,使用2HRZE/4HR方案;

②利福平敏感、异烟肼敏感或耐药性未知,结核性胸膜炎使用2HRZE/7HRE。如结核性脓胸、包裹性胸腔积液,以及合并其他部位结核等的重症患者,继续期适当延长3个月,治疗方案为2HRZE/10HRE;

③利福平敏感、异烟肼敏感或耐药性未知,气管支气管结核、胸内淋巴结核等其他肺结核或合并疾病使用2HRZE/10HRE方案。若在治疗过程中发现耐药,若为利福平耐药者应立即转至市(州)级耐药定点医院治疗,其他耐药者按药敏结果调整方案。

(四)患者关怀

1.患者关怀第一步(新登记未住院的结核患者)由专门的护士咨询员对其进行结核病相关知识的介绍,并告知患者当前的病况和接下来可能会接受的治疗,同时,通过健康咨询服务对拟住院患者进行动员。

2.患者关怀第二步(新登记并纳入住院治疗的患者)在患者集中住院治疗期间,医护人员应开展患者床旁健康教育。用药前咨询、知情同意、告知药物用法及常见的不良反应认知(医生和咨询员)共同开展,由医生介绍,咨询员详细补充;同时,咨询员应跟着查房,解答患者疑虑。同时对家属开展健康教育,使其掌握正确结核病防治知识,获得家庭支持,帮助提高患者依从性。

3.患者关怀第三步(拟出院患者)

在出院前医护人员在咨询室需对患者开展以下专业咨询,包括:

(1)与患者共同制定出院后的服药计划,并告知患者所服药物种类、剂量及服药方法;

(2)对患者和家属开展健康教育及感染控制相关知识讲解;并发放患者健康随访护理包。

(3)与区疾控对接落实家庭督导员或乡镇医务人员督导员,由疾控中心通知患者现住址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贵州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实施方案》做好患者出院后的随访和居家服药管理工作。

4.患者关怀第四步(随访复查患者)

定点医院医护人员电话随访及定期通知患者复诊要求:

(1)每周一系统导出、打印下周复查名单(护理团队),电话通知患者,确定患者复查时间、提醒复查准备事项;

(2)复查当天,患者来到咨询室开展咨询,包括用药情况、不良反应、健康教育等,随后将患者交给医生(护理团队);

(3)结核门诊医生接诊复查患者(若有条件咨询员或是其他护理人员与患者一起),护理团队或咨询员保证痰检质量,如没痰时帮助患者扣背、引导患者喝热水等诱痰;

(4)复查结束,医生针对检查结果进行诊疗并开药后,患者回咨询室,由咨询员再确认服药医嘱是否患者已掌握,并解答患者的疑问。

(五)患者居家服药管理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村医要按照《贵州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实施方案》做好患者出院后的随访和居家服药管理工作。尤其要强化中断治疗病人管理,县、乡、村三级公共卫生网络负责对中断治疗人员信息进行精准掌握。村医至少上门3次做思想动员工作,动员不成功的交乡(镇、街道)卫生部门结核病管理人员,乡镇结核病管理人员上门2次做思想动员,经过乡、村两级管理人员动员后尚未接受服药治疗管理的结核病人,交由乡(镇、街道)政府干部动员,确保因主观因素造成的中断治疗率为零。

(六)信息管理

1.建立病案信息。收治入院的肺结核患者在建立住院病案的同时,结核门诊应在不产生重卡的原则下在“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患者病案。

2.病案录入。出院时将患者病案信息转至结核门诊,门诊应将患者后续治疗复查(2、5、6/8月)结果及治疗转归录入系统。

(七)健康教育

1.在集中住院治疗期间,对于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应以医护人员床旁健康教育为主,有条件的可在病房内安装电视,滚动播放结核病防控的宣传片、微电影。开展入院和出院知晓率调查,通过有效的健康教育工作实现患者结核病防治健康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

2.对于患者家属及住院治疗的病原学阴性患者,由医护人员集中组织每周至少开展1次不少于30分钟健康教育讲座,对结核病的危害、感染控制、规则治疗的重要性、肺结核患者饮食、治疗期间的注意事项等进行详尽讲解,并完成知晓率调查。

3.居家治疗患者,在随访治疗期间(2、5、6/8月),医护咨询员应充分利用患者复查取药的机会,与患者开展面对面不少于10分钟的健康教育,确保患者不中断治疗,及时对患者治疗过程中药物毒副反应及心理健康进行支持。

六、综合保障

(一)医疗费用保障。建立以医保报销为主、健康扶贫医疗保障资金兜底的保障机制,在医保部门统筹下,保障医保患者集中住院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不超过20%;积极争取自付比例不超过10%,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患者补助保障。建立多渠道补助保障机制,区民政局按照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对患病的特困人员医疗费按一定标准给予适当补助,对低保户家庭因医疗费用过高造成生活困难的按照政策规定给予适当帮扶救助。

定点医院可使用专项资金对患者床位费、专项检查费等给予适当补助。

(三)人员保障。区人民医院应按照床位配置足够有资质、有能力、有经验的临床医护人员,并明确一人负责痰标本的质量控制和患者关怀咨询工作;结核病门诊至少要配备2名医师和3名护士。区疾控中心至少有5名专业技术人员。

(四)制度保障。一是建立绿色通道。区人民医院为就诊的(疑似)肺结核患者建立绿色通道,确保患者到医院后能及时就诊,减少院内传播感染。二是建立院内转诊制度。区人民医院在结核病门诊和集中治疗住院部之间要建立肺结核患者转诊转送机制,确保门诊收治住院的患者不流失;对出院患者要转诊到结核门诊进行登记管理,确保患者得到全程规范治疗和随访管理,减少耐药结核病人。三是加强与上级业务部门的协调机制。积极沟通,与市级结核定点医院之间建立绿色转诊通道,确保耐药结核、疑难重症肺结核以及普通结核合并复杂危重疾病患者纳入绿色转诊通道。四是提升医护人员工作积极性。保障集中治疗点医护人员奖金在不低于全院平均水平的基础上,建立集中住院治疗点奖励性绩效分配政策,确保治疗点可持续发展。五是建立工作调度机制。各医疗机构对发现疑似肺结核病人必须转诊至集中住院治疗点隔离治疗,对不转诊肺结核患者至集中住院治疗点隔离治疗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卫健行政部门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附件:集中住院治疗流程图


附件

集中住院治疗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