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府办发〔2022〕90号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溪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2894222 成文日期: 2022-06-22
文 号: 花府办发〔2022〕90号 发布时间: 2022-06-22 14:17
发布机构: 花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是否有效:
内容概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   《花溪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6月22日   花溪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

花府办发〔2022〕90号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溪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2 14:17   来源:花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

《花溪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6月22日



花溪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以及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安排部署,扎实做好花溪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论述及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刻吸取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紧紧扭住防控重大风险、防范重特大事故这个“牛鼻子”,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控增量,消化存量,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对危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整治范围

(一)重点整治。以当前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含生产性自建房,下同)特别是3层及3层以上、活动人员10人及10人以上的自建房为重点,开展重点整治。对存在坍塌风险和地质、消防重大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立即采取停业、停用、加固、拆除等措施,100天内完成整治,尽快消除重大风险隐患。

(二)全面整治。对全区自建房进行排查,全面摸清自建房的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开展全面整治。全区范围内行政村(含乡镇政府驻地行政村、街道办事处所辖行政村)的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依照《贵州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有序推进。

三、进度安排

分为全面摸底排查、分类推进整治、建立长效机制3个阶段。严格按照突出重点、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步分类的原则,统一摸底、分类整治、压实推进,边排查、边整治,发现风险隐患立即处置、立即整改,防范化解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一)全面摸底排查。各乡(镇、街道)、行业部门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明确具体任务和工作要求,落实部门责任和推进时限要求,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摸清自建房手续办理、建造年代、结构类型、使用业态、风险隐患等情况,对经营性自建房重点排查,于2022年9月底前完成,对安全隐患、重大风险排查一起、处置一起、整改一起,确保安全风险有力稳控;对非经营性自建房全面排查,于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分类推进整治。按照“一户一栋一策”分步分类进行处置,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逐栋制定整治方案重点整治,于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销号;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非经营性自建房,制定整治计划全面整治,于2023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销号,实行闭合管理。

(三)建立长效机制。深入研究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总结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措施和办法,充分借鉴经验,形成制度机制,力争2023年底基本建立常态化自建房安全管理机制。

三、推进实施

压紧压实属地责任、行管部门责任、业主责任,统筹当前和长远,稳妥有序推进,及时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一)组织人员、强化培训。统筹区、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力量,组织动员专业机构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参与,落实排查人员。采取线上线下等方式,对排查人员开展专项培训,确保排查人员掌握排查标准,准确填报相关排查用表。区住建局邀请专家,组织专家组,加强业务培训和技术服务。

(二)重点排查、加快整治。突出区域重点,重点排查、整治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批发市场周边、学校周边、医院周边、开发区、景区等人员密集区域的自建房。突出风险重点,重点排查、整治建设年限较长、3层以上、砖混结构、使用预制板、增加楼层、改变承重结构、超负荷使用、挖掘地下室、改变功能布局的自建房,以及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消防安全隐患和屋顶违规钢结构等的自建房。突出业态重点,重点排查、整治经营性自建房,特别是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如用于餐饮饭店、宾馆旅舍、私人影院、酒吧、网吧、茶吧、浴室、KTV、私人诊所、民办幼儿园、民办学校、培训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办公机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用于生产、经营、租住使用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风险隐患等经营性自建房。对有重大安全隐患,存在结构坍塌风险、威胁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立即采取停业、停用等管控措施,并疏散周边群众,封闭处置,在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经营活动、不得居住人员,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对住宿人员10人以上,存在《全省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黔安办〔2022〕6号)明确的6类风险隐患的自建房实行挂牌督办,组织街道(乡、镇)和相关部门实施综合管理。

(三)全面排查、推进整治。对自建房结构安全、消防、地质、周边安全及手续办理等情况,采取组织人员排查与第三方机构专业评估相结合等方式全覆盖、无盲区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关注未用作经营但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或建设年限长、建筑层数多的自建房,包括临近池塘、河道的房屋,建设在高填方区上的房屋,临近永久性建筑高边坡的房屋。同时,加大对在建房屋装修工程的监管,特别是加大对擅自改变主体结构影响结构安全行为的整治力度。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自建房,及时组织技术服务专家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根据评估或鉴定结果有序推进整治。

(四)建立台账、跟踪销号。各乡(镇、街道)牵头,区住建局提供技术指导,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台账、分类整治,落实产权人(使用人)责任,逐栋明确整改措施,督促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关停经营、停止居住、维修加固、降低使用、拆除重建、易地搬迁等方式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完成一栋销号一栋。

(五)加强管理、遏制增量。深入开展“打非治违”, 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顶风作案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坚决有力遏制增量,城镇区域不得新建自建房,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强化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农村3层以下房屋的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建设图集等技术指导,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完善宅基地审批、规划管理、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农村自建住房技术指南、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等管理措施。

(六)健全制度、管控存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加强日常检查,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自建房安全网格化动态管理、安全隐患巡查发现报告制度,建立自建房安全隐患举报奖励机制。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质量保险制度,完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强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房屋安全鉴定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明确准入标准、公布名录,开展从业行为整治、实行报告终身负责制、杜绝出具假报告行为。规范经营安全管理,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居民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前应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提高应急救援能力,针对远离城市消防救援站保护范围的城乡结合部、开发区等自建房集中片区,规划建设小型消防救援站,配备必要人员和车辆装备。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级成立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区长为常务副组长,区政府办联系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副主任、区住建局局长、区应急局局长、区公安分局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为副组长,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民宗局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住建局,抽调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大队组成工作专班、集中办公。建立县级领导包保联系机制,深入开展实地走访,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督促指导自建房排查整治。

(二)压实属地责任。严格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落实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推动,分管负责同志要统筹协调推进。实行自查、普查、核查、抽查、督查“五查”联动。对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排查内容和标准,结合信息化手段,社区(居委会)逐栋逐户组织产权人(使用人)自查;乡(镇、街道)组织人员逐栋逐户普查;区级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对经营性自建房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非经营性自建房逐栋逐户核查;区级对各乡(镇、街道),全覆盖督查,对重点区域、重点问题进行督查。以区为单位逐栋逐户对发现的自建房风险隐患建立台账、稳控安全、跟踪整治、整改销号、闭合管理。对有重大安全隐患,存在结构坍塌风险的自建房,特别是威胁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所属乡(镇、街道)要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立即停业、停用。属地政府要做实做细群众工作,妥善解决合理诉求,依法依规、稳妥有序、统筹推进,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三)落实部门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涉及经营业态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督促经营主体落实整治责任,做好闭环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推进统筹协调联动,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机构特别是使用自建房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房屋安全管理;工信部门负责使用自建房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用房、储存仓库安全管理;民宗部门负责使用自建房的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利用自建房开办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负责使用自建房的儿童福利、养老机构场所安全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相关单位完善自建房建设和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财政部门按照事权与责任相匹配原则,按规定分级保障自建房安全专项排查工作经费;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指导涉及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对违反宅基地审批规定的新建农村自建房进行查处,负责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审批、建设、验收管理;商务部门负责指导使用自建房的餐饮、饭店等场所安全管理;文化旅游部门负责使用自建房的网吧、KTV、文化场馆等场所以及景区自建房安全管理,负责使用自建房从事高危体育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使用自建房的医疗场所安全管理;应急部门负责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用房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消防安全排查整治;供电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用电安全检查。

(四)强化综合保障。各地要充分组织动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乡村建设工匠等参与排查整治,有条件乡(镇、街道)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有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开展排查、评估、鉴定,对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整治及安全鉴定提供技术支撑。司法部门要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公安部门要依法打击处理阻碍、妨碍、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对顶风作案、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和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打击。

(五)加大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开展自建房安全整治宣传动员,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自建房安全的重要性,积极支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要制作刊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公益广告、宣传视频,深入开展自建房安全科普宣传,不断增强群众房屋安全意识,及时宣传报道典型事例和经验做法,形成全社会支持参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

(六)抓好督查调度。督查部门要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督查范围,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属地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及时督促检查。对工作滞缓、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较多的要立即约谈相关负责人,对失职失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严肃问责。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全区高质量考核范围和安全生产考核内容。自2022年6月起,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将工作推进情况于每月25日前报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汇总各成员单位工作推进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适时进行通报。

附件:1.花溪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花溪区县级领导包保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安排表

3.花溪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名单及职责


附件1:

花溪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俞  洋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常务副组长:周  印  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  组  长:张行巍  区政府办分管负责人

欧阳旭燚  区住建局副局长

李  金  区应急局局长

杨  江  区消防大队队长

成      员:彭科芬  区教育局局长

杨  钢  区工信局副局长

徐  辉  区民宗局局长

杨  刚  区民政局局长

周  刚  区司法局局长

张万菊  区财政局局长

黄碧祥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震宇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沈  洋  区商务局局长

李鸿咏  区文旅局局长

李雪斌  区卫健局局长

郭  远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杨  江  区消防大队队长

叶超辉  区供电局局长

罗  充  阳光街道办事处主任

余  海  溪北街道办事处主任

黄  宇  贵筑街道办事处主任

蔡  强  清溪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友谊  青岩镇镇长

袁仕军  石板镇镇长

孙婧璇  燕楼镇镇长

屠  波  麦坪镇镇长

何才伟  孟关乡乡长

班  燕  马铃乡乡长

赵  伟  高坡乡乡长

王晓友  黔陶乡乡长

丁明超  久安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住建局,欧阳旭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蕾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统筹协调花溪区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明确牵头承办科室,明确1名中层干部担任联络员,同时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联络员名单于正式下文后1个工作日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2:

花溪区县级领导包保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安排表

序号

乡(镇)、街道

联系领导

职务

备注

1

高坡乡

周治

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区委办主任


罗军

区政府副区长


2

马铃乡

罗瑞

区委常委、区委宣传部部长


袁莉

区政府副区长


3

孟关乡

杨鸿

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


简秀华

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4

燕楼镇

王奂祎

区政府副区长


赵福春

区园区建设服务中心主任


5

久安乡

刘承佳

区委副书记


黄兴翠

区政协副主席


6

麦坪镇

周印

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彭志伟

区政协副主席


7

清溪街道

汪维华

区委常委、区委组织部部长


姚军

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胡晓辉

区公安分局政委


8

阳光街道

武鑫

区委常委、区人武部政委


危大勇

区政协副主席


9

黔陶乡

牛方昇

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


李保军

文创区党工委副书记


10

石板镇

张 琳

区委常委、区委统战部部长


赵福兰

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文敬

区政协副主席、石板镇党委书记


11

青岩镇

宋显胤

文创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李 智

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李 博

区政府副区长


12

贵筑街道

冯子顺

区政府副区长


宋 凡

区法院院长


13

金筑街道

周会智

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黄亚军

文创区管委会副主任


14

溪北街道

吴晓东

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


徐国霞

区政协副主席


15

小孟街道

阮 俊

区政府副区长


杨桂林

区委党校常务副校长


16

黄河路街道

李亦然

区政协副主席


朱 峰

区人武部部长


17

平桥街道

张 飒

区检察院检察长


徐书培

湿地公园管理处处长



附件3:

花溪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名单及职责

抽调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消防大队组成工作专班成员,在区住建局房管中心集中办公,负责花溪区自建房排查整治推进情况督察及技术指导工作。

组  长:欧阳旭燚  区住建局副局长

副组长:李  蕾 区住建局副局长

李利健 区应急局副局长

孙  颖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李小球 区农业农村局农产品加工中心主任

刘哲辰 区消防大队副队长

成  员:冷正毕 区住建局房管中心工作人员

申  林 区应急局工作人员

汤毓林 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罗  锐 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

胡  磊 区消防大队工作人员

专班下设3个督查组。

第一督查组:

组  长:李  蕾 区住建局副局长

李利健 区应急局副局长

成  员:冷正毕 区住建局房管中心工作人员

申  林 区应急局工作人员

负责督察阳光街道、溪北街道、石板镇、孟关乡。

第二督查组:

组  长:刘哲辰 区消防大队副队长

孙  颖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成  员:胡  磊 区消防大队工作人员

汤毓林 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负责督察贵筑街道、清溪街道、青岩镇、燕楼镇。

第三督查组:

组  长:李小球 区农业农村局农产品加工中心主任

成  员:罗  锐 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

负责督察高坡乡、黔陶乡、马铃乡、麦坪镇、久安乡。

督察组在“百日攻坚”期间每半个月开展一次督查,“百日攻坚”后每月开展一次督查,每次督查要确保负乡镇、街道全覆盖。“百日攻坚”期间(6-9月),按照每月15日、30日前由各组将督查情况汇总专班,“百日攻坚”后(10月后),按照每月30日前由各组将督查情况汇总专班,专班形成督查专报报区委、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