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府办发〔2021〕180号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溪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2636834 成文日期: 2021-12-25
文 号: ​花府办发〔2021〕180号 发布时间: 2021-12-25 12:12
发布机构: 花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是否有效:
内容概述: 花府办发〔2021〕18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深入推进花溪区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国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和创建健康促进区建设工...

花府办发〔2021〕180号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溪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5 12:12   来源:花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花府办发〔2021〕18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深入推进花溪区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国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和创建健康促进区建设工作,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营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健康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花溪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经区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25日


花溪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花溪区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和健康促进区建设工作,减少吸烟造成的健康危害,营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健康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建设健康花溪,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指标体系”、“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指标体系”和健康促进区建设工作相关要求,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茶座、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室内公共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花溪区禁止吸烟室内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及外来人员。

第四条 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教育、交通、商促、市监、城市综合执法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其所属单位、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严格执行无烟环境建设工作要求,所有室内禁止吸烟,办公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和工作场所张贴禁烟标识,室内不放置烟具;在单位门口设置醒目的室内禁止吸烟提示。

第六条  室外吸烟区域设定条件:

(一)设置明显的标识,划定区域,并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提示;

(二)远离人员密集和行人必经的通道;

(三)有专门存放烟头的容器;

(四)有专人管理,每天及时清扫烟头烟盒。

第七条 各单位办公室统筹协调好室内公共场所的禁烟工作,设置禁烟监督员和巡查员,及时劝阻吸烟,不定期对各办公室、会议室、卫生间和其他公共场所禁烟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 各单位应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宣传,鼓励工作人员不吸烟和积极戒烟。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花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花溪区公共场所控烟管理规定>的通知》(花府办函〔2020〕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