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1009830 | 成文日期: | 2022-03-24 |
文 号: | 花府办发〔2022〕33号 | 发布时间: | 2022-03-24 16:45 |
发布机构: | 花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是否有效: | 是 |
内容概述: |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区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财政局: 《花溪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 |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区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财政局:
《花溪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3月24日
花溪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70号)和贵州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0〕23号)文件精神,我区需启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为保障审批工作顺利推进,有效提高审批效率,制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方案如下:
一、审批权限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70号)文件规定,省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委托县级政府批准,市(州)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审批权限,由市(州)政府委托县级政府批准。
二、审批范围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70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23号)文件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范围为花溪区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区域。
三、职责分工
花溪区人民政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机关。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区政府审核通过的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报区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将耕地占补平衡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纳入财政预算。
区自然资源局:审查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占用风景名胜区、是否占用林地、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区、是否存在违法用地、是否占压测量标志、是否避让地质灾害隐患威胁区域等;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落实占补平衡挂钩;编制“一书二方案”;提出农用地转用审查意见报请区政府审批;及时将批复文件及审批信息上报省、市自然资源部门,并将批复文件转发涉及乡(镇)组织实施。
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监督指导乡(镇)做好拟选地块的合规性审查(乡镇详细规划、村庄规划)。
区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配合各乡(镇)完成宅基地农转建地块选址。
区财政局:保障宅基地农用地转用耕地占补平衡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各乡(镇):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针对宅基地申请地块涉及占用农用地(含未利用地)的,组织国土所、村管站、农业服务中心等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符合申报条件后向区自然资源局提出农用地转用审批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指导村级组织规范开展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工作,确保审批、管理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开展。统筹开展农村宅基地的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工作。
四、试点先行
拟选取花溪区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部分乡镇作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受理试点,开展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
五、申报时点
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的各乡镇村民住宅建设新增建设用地需求计划,原则上在每年第一季度,一次性组织申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确保村民建房新增建设合理用地需求。一次性组织申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确有困难的,可按需适时组织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