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府办发〔2021〕174号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溪区2022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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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4135103 成文日期: 2021-11-15
文 号: 花府办发〔2021〕174号 发布时间: 2021-11-15 11:01
发布机构: 花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是否有效:
内容概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工作部门:   《花溪区2022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15日   花溪区2022...

花府办发〔2021〕174号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溪区2022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5 11:01   来源:花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工作部门:

《花溪区2022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15日

花溪区2022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将我区2022年度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设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布点规划及数量

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严格准入”的原则。根据市安委会关于印发《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文件要求,确定全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控制64家以内,其中:长证(一年期)30家、短证(农历腊月二十六日至次年正月十五日,共计20天)34家,并实行总量控制、局部调控、只减不增。

2022年贵筑街道、清溪街道、阳光街道、溪北街道辖区内不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一年期证),只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短期证),青岩镇、石板镇、孟关乡、高坡乡、马铃乡、黔陶乡、燕楼镇、麦坪镇、久安乡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一年期证),各乡(镇)、街道根据辖区特点可设置适当数量的烟花爆竹零售点(短期证),各乡(镇)、街道合理布局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原则上不能超过2021年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设置数量。

二、布点条件

(一)符合我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不在集贸市场、展览(销)会、商场、居住小区及车站等公众聚集场所内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三)零售店(点)周边100米范围内无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

(四)零售店(点)周边100米范围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五)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店内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并符合防火要求;

(六)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七)《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规定的条件;

(八)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其他安全规定。(见附件1)

三、许可申请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2021年11月15日至11月26日,10个工作日)

1.申请方式

经营户可以在贵州省政府服务网上申报,也可以到当地乡(镇)、街道和区行政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申报,超出申请时间的一律不予受理。纸质材料由乡(镇)、街道统一收集后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贵州省政府服务网址:https://zwfw.guizhou.gov.cn/520111/index.html

区行政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花溪区两夹坡大数据产业园2楼20号综合窗口

2.申报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份)(见附件2);

(2)零售店(点)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必须与营业执照法人一致(复印件一份);

(3)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零售店(点)经营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零售店(点)周边安全条件文字说明材料(一份)(见附件3)。

3.受理

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供资料进行初审,同时组织人员对零售店(点)安全条件严格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现场或书面告知其原因,条件符合的出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安全条件现场审查表》,并在《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审批表》上提出意见报当地派出所审查和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于11月26日前将所有资料交到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集中受理。如未按时上报资料的,逾期将不再受理。

(二)审查阶段(2021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5个工作日)

区应急管理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审查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说明理由。

(三)颁证阶段(2021年12月27日至12月28日,2个工作日)

对经区应急局审查符合安全经营条件和培训教育合格的零售经营户,备齐(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额赔付不得低于200万元,保险合同原件,交复印件1份。仅提供缴纳票据的,不予以审查办理;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3.门头、灭火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登记本等图片)资料,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许可颁证。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准入。各乡(镇)、街道要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原则,规划好辖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布置及数量。三年之内有:①非法经营、非法储存、超量储存等行为的;②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现场管理混乱、未履行安全生产承诺、受到约谈、行政处罚或长期未经营的;③对安全监管检查人员依法履行执法检查不予配合,甚至干扰、阻挠、拒绝执法检查不服从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列入不诚信管理对象。

(二)严格审查。各乡(镇)、街道办要按照标准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周边和内部安全条件进行首次现场勘验,认真核对许可资料,资料不齐的及时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经营场所与初审不一致,不符合经营条件的取消该申请人本年度申请资格。如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许可颁证数量超过规划数量,采取综合周边安全条件优先确定。

(三)严格监管。各乡(镇)、街道要对未申请办证或申请后不符合条件的原经营户,要做好统计核查,将剩余的烟花爆竹进行清点、封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协调批发企业将所剩的烟花爆竹全部收回。对证件逾期仍然非法经营的,将依法进行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