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府办发〔2021〕109号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阳市花溪区设施农业巡查抽查制度》的通知
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2443285 成文日期: 2021-08-12
文 号: 花府办发〔2021〕109号 发布时间: 2021-08-12 14:57
发布机构: 花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是否有效:
内容概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花溪区设施农业巡查抽查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花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2日   ...

花府办发〔2021〕109号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阳市花溪区设施农业巡查抽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12 14:57   来源:花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花溪区设施农业巡查抽查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花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2日


贵阳市花溪区设施农业巡查抽查制度

一、工作目的

为巩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成果,建立常态长效监管机制,保障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严防“大棚房”问题反弹,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巡查抽查制度。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5.国土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

6.国土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7.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

8.关于“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行动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巡查范围

全区范围内的设施农业全部纳入巡查范围,具体包含作物种植生产设施及辅助设施、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辅助设施、水产养殖生产设施及辅助设施(具体详见黔自然资规〔2020〕1号文件)。

四、巡查方式

采取全面巡查、重点抽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乡镇按照“逢园必进、逢棚必查”的要求,每季度对设施农业用地开展1次巡查。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抽查。对违法多发区域、设施农业集中区域,要重点巡查,对卫片执法疑似图斑要组织实地核查。

五、巡查人员

区级核查,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抽调分管领导、相关业务人员组成巡查组,每个巡查组不低于3人。乡(镇、街道)巡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但是每组不得少于2人,巡查完成后,必须由相关人员签字认可。

六、巡查内容

(一)对需要办理设施用地备案的农业项目,是否按照黔自然资规〔2020〕1号文件完成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

(二)是否存在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面积严重超标准等“大棚房”问题(标准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执行)

区级还将抽查乡镇设施用地台账管理是否规范、设施农业监管责任是否到村等情况。

巡查抽查结束后,规范填写巡查(抽查)记录(详见附件),及时更新设施用地台账,乡(镇、街道)巡查情况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星期内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备案。区级抽查情况,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向区人民政府书面汇报。

七、结果应用

巡查抽查过程中,如存在工作机制不完善,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如发现“大棚房”问题,责令相关主体立即整改;属于耕地违法行为的,将相关线索移交给有管理职能的部门;对拒不整改或假整改的,报请相关部门启动问责程序。


附件:

《花溪区“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监管工作台账》

花溪区“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监管工作台账

填报单位:


排查时间: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大棚数(个)


大棚结构


大棚用途


占地面积(亩)


始建时间(年月)


投资额(万元)


是否备案


负责人及电话


财政补助情况

(共万元)

中央

省级

市级

县级





存在问题情况

(是打√,否打×)

1.是否占用耕地( ) ,占有耕地面积亩,其中基本占用基本农田亩;2.是否直接在耕地上建设非农设施(  );3.是否在农业大棚内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  );4.是否建设农业大棚房看护房(  ),占地面积亩,看护房用途。

是否存在“大棚房”问题


大棚照片(内部、外部各1张)


其他问题


排查人员:

项目负责人:

分管领导:

(本表用于项目摸排,1个项目1张表,排查人员应2人以上。乡镇存档1份,区农业农村局备案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