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府办发〔2020〕157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溪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912211 成文日期: 2020-11-19
文 号: 发布时间: 2020-11-19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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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花府办发〔2020〕157号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溪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花溪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

花府办发〔2020〕157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溪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19 12:25   来源:花溪区人民政府   字体:[ ]

花府办发〔2020〕157号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溪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花溪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1月19日



花溪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统筹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预防、监测、预警、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应对气象灾害,最大限度降低气象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办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业务规定》、《贵州省气象条例》、《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贵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花溪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

1.3 适用范围

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大雾、道路结冰、霜冻等气象灾害的预防、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

1.4 事件分级

根据气象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花溪区气象灾害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9.1)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区人民政府成立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气象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区气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融媒体中心、区公安分局、区交管分局、区人武部、区消防大队、区供电分局、区通信运营企业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

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区气象应急办公室)设在区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气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2.2 指挥部职责

在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区气象灾害防治有关工作;配合做好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查明影响范围等情况,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向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完成市级相关指挥机构和区委、区政府及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2.3 办公室职责

负责组织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联合会商,开展灾害事故现场气象保障,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信息共享机制,向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报送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组织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承担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值班值守工作,完成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按照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根据职责分工和应急响应级别,做好气象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开展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及综合风险评估,与气象部门健全灾害信息资源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评估,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意见,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对策建议;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运行管理。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救灾资金协调安排,提出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国家物资储备的建议,指导做好灾后重建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开展学校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和科普宣传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导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工业企业落实防御措施;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等信息。

区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及时实施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气象灾害救灾及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安排、拨付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汛期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指导汛期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工作;负责组织做好森林火灾防救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气象灾害发生时主要公路干线、运输航道安全畅通,确保气象灾害救灾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运达。

区水务管理局: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组织指导水工程的防洪调度和抗旱应急水量调度,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抗灾救灾和农业生产技术服务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开展对灾区因气象灾害引起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指导并配合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区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达到相关文化和旅游企业,提醒游客注意生命财产安全,督促指导相关文化和旅游企业及时修复因自然灾害毁损的基础设施。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

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应急食品供应和抢险物资储备,保证市场供应。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对市政设施进行抢修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群众紧急转移。

区交管分局:负责灾区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保障灾区交通畅通。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救援。

区消防大队: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抢险救灾工作。

区供电分局:负责保障应急处置和重要部门的电力供应,负责受损电力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

区通信运营企业: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通信保障,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确保各类气象预警信息发布渠道畅通。

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属地气象灾害防范及应急处置,按照花溪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本预案中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职责和事件处理需要,全力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分类

气象灾害风险包括因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大雾、道路结冰、霜冻等天气气候影响,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公共安全的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

3.2 监测预警

3.2.1 风险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开展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健全气象灾害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评估,做好气象灾害风险信息采集、汇总、分析研判和报告工作。

3.2.2 风险预警

根据监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风险进行预警。由区气象台发布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大雾、道路结冰、霜冻等气象灾害预警。

3.2.3 预警制作及审批

区气象台按照发布权限、业务流程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预警信号的发布(含变更)、解除实行审核、签发制。

3.2.4 预警发布与传播

气象灾害预警发布与传播按照《贵州省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执行。

3.3 预警响应

3.3.1 响应措施

3.3.1.1 Ⅰ级(红色)预警

区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实行领导在岗带班和24小时专人值班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气象部门加强对气象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实时监测和预报预警,加密向区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组织危险地带群众转移安置。调集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和相关设备进入受灾地区开展抢险救灾。

受影响区域的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公路、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加强群防群测工作,根据气象灾害风险影响程度,采取停业、停课、停产、停运等措施,紧急转移疏散群众,避免人员伤亡。

3.3.1.2 Ⅱ级(橙色)预警

区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视情况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实行领导在岗带班和24小时专人值班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气象部门对气象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进行实时监测和预报预警,及时向区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发布。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加强灾害隐患点及灾害易发区群防群测工作。救援队伍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物资和相关设备,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受影响区域的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公路、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必要时采取停业、停课、停产、停运等措施,紧急转移疏散群众,避免造成人员伤亡。

3.3.1.3 Ⅲ级(黄色)预警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领导在岗带班和24小时专人值班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加强灾害隐患点及灾害易发区群防群测工作。

气象部门加强跟踪监测,及时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告知和动员公众主动采取防护措施。

3.3.1.4 Ⅳ级(蓝色)预警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气象部门加强跟踪监测,及时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告知和动员公众主动采取防护措施。

3.3.2 预警响应的调整和终止

区气象台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当气象灾害趋势减弱或判断已不可能发生灾害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终止相关措施。(花溪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响应流程图见附件9.2)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制度

区气象局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评估工作,区气象台具体承担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任务。当预报或监测到有气象灾害风险时,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市气象局。

发现气象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区气象局报告。

区气象局要明确固定的气象灾害信息收集联系方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4.1.2 报告时限

当预计可能发生一般(Ⅳ级)或较大(Ⅲ级)级别气象灾害时,区气象局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气象局报告;当已经发生一般(Ⅳ级)或较大(Ⅲ级)级别气象灾害时,区气象局必须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气象局报告。

当预计可能发生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级别(Ⅰ级)气象灾害时,区气象局必须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气象局报告;当已经发生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级别气象灾害时,区气象局必须第一时间、最迟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气象局报告。

4.1.3 报告内容

包括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和等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2 先期处置

特别重大、重大级别气象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各方面力量,全力开展以抢救人民生命财产为主的先期处置工作。实地勘查气象灾害事发现场,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域,安全转移危险地带人员;调集所需救援人员、物资及机械设备投入救灾工作;组织公安、交通、交管等部门对主要交通线路实行有效管控,确保交通组织有序,保证救援人员、物资及机械设备快速运达;明确临时安置点和集结地,加强灾区社会秩序管控,确保处置响应及时、反应迅速、应对有序。

5 应对处置

5.1 分级响应

根据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设定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等级,Ⅰ级为最高级。(花溪区气象灾害应对处置流程图见附件9.3)

5.2 启动程序

预计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及以下气象灾害时,由区气象应急办公室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分析确认、评估,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署启动应急响应命令,由区气象应急办公室向各成员单位发出启动命令通知,并报市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5.3 应急准备

应急响应启动后,区气象应急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按照规定的职责,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5.4 应急措施

5.4.1 特别重大(I级)

在上级气象部门指导下,区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密气象监测预报预警频次,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区人民政府,通报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5.4.2 重大(II级)

在上级气象部门指导下,区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区人民政府,通报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5.4.3 较大(III级)

在上级气象部门指导下,区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开展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区人民政府,通报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5.4.4 一般(IV级)

区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开展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区人民政府,通报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5.5 终止程序

当灾害性天气结束,气象灾害的灾情或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区人民政府视情况及时终止应急响应,并报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5.1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当灾害性天气结束,区气象应急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进行会商,认为未来72小时灾害性天气已无继续发生的可能。

5.5.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特别重大及以下级别气象灾害影响消除后,经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终止,由区气象应急办公室发出通知终止应急响应。

5.5.3 跟踪监测

应急响应终止后,区气象局应继续做好气象灾害跟踪、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气象要素变化情况。

5.6 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对受灾情况进行科学分析评估;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灾后恢复重建等有关方案措施,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灾害处置引起的矛盾纠纷,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5.7 处置评估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区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对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形成报告;系统回顾总结应对灾害中的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形成案例。报告和案例在60个工作日内报市气象应急办公室备案。

5.8 处置奖惩

在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对防止或避免气象灾害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灾害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调查处理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气象应急办公室应当对气象灾害事件组织调查。调查处理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等级,致灾气象要素与历史对比情况,以及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气象工作措施,并及时将调查报告报区人民政府。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气象部门强化应急值班值守,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队伍建设,提高预报预警准确率,确保气象应急服务准确、及时、高效;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队伍的培训和演练,提高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及基层信息员等的灾害预防与救灾能力。

7.2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预案要求,储备用于灾害监测、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3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要将气象灾害防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气象防灾减灾资金,加强应急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7.4 其他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终端建设,保证预警信息及时有效传播。建立健全各级应急责任人通信信息库,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广电、通信等部门要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确保预警信息传播的时效性和覆盖面。

7.5 科普宣教

各级人民政府及广电、文旅、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微博、微信等方式,开展多层次多方位的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应对能力。

7.6 应急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评估,检验和强化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气象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发布。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和完善。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气象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7月13日印发的《花溪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花府办发〔2017〕87号)同时废止。

9 附件

9.1 花溪区气象灾害事件分级标准

9.2 花溪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响应流程图

9.3 花溪区气象灾害应对处置流程图

    附件:花府办发〔2020〕157号附件.doc